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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邯鄲市中級法院宣判,駁回王書金上訴,維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邯字刑初字第35號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王書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對維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王書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關於王書金稱在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一案,法院認爲,王書金上訴及其辯護人所提王書金主動供述石家莊西郊強姦、故意殺人案系其所爲,其供述真實可信,應認定爲有利於國家和社會,具有突出表現,屬重大立功的意見,法院不予採納。檢察員所提王書金的供述與石家莊西郊強姦、故意殺人案在一些關鍵情節上存在重大差異,石家莊西郊強姦、故意殺人案不是王書金所爲,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的意見,法院予以認定。
河北高院的終審判決,宣告了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案所謂“一案二兇”之謎終於雲開霧散。
供述作案6起,法院認定3起
王書金,1967年12月1日出生,小學文化,河北省廣平縣十里鋪鄉南寺郎固村農民。1982年因犯強姦罪被廣平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995年因涉嫌強姦殺人負案在逃。 2005年1月18日被河南省滎陽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抓獲,同日被河北省廣平縣公安局押回並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
2005年1月,王書金曾向滎陽市警方及河北廣平縣警方供述,共犯下強姦及強姦殺人6起案子。分別是:
1.強姦殺害張某芬。1992年或1993年農曆冬天的一個上午,我在本村與鄰村交叉的那個橋北約有1公里的地方,看見土路上過來一個女的,我摟住這個女的到東北一個變壓器的小房那兒,把她強姦了。我覺有女的可能就是這一片的,如果告發我,我就要坐大牢,就上去掐住女的脖子,把女的摁倒,然後抽出女的褲腰帶,勒她的脖子,一直勒到她不動爲止。看那她不動了,我在變壓器小房南側挖了一個坑,將她埋到裏邊,然後把坑旁的麥秸向上邊一灑就走了。
2.強姦殺害劉某某。我殺死我們村那女人有一年多的時間後,好像是個秋天,那天上午,我看從杜村出來一個女的,便拽住她的頭髮和袖子到麥秸垛北側,把她掐昏過去強姦了。然後又向她的胸部、肚子上跺了五六腳,我看她徹底死了,就把她埋了。這女人有一個塑料袋,裏邊裝着一個未打完的毛衣,我把毛衣袖子都撕下來,當坎肩穿,拿走了,其餘衣物扔在水渠那兒了。這次我說的是真的。
3.強姦賈某某並殺人未遂。具體哪一年記不清了。那年秋天的一箇中午,我在廣平縣閆小寨東那個橋南邊發現有一個女的騎着自行車順着水渠東沿的南北土路往南走,就從東邊出來攔住她說“下來”。那個女的害怕了,我就摟住她的雙手,在南邊玉米地裏強姦了她。然後我掐住那個女的脖子,把她掐倒了。我掐她時,她還喊救命啊。我正在掐她時,聽見西邊路上有三馬車響聲,掐死她來不及了,就鬆開她跑了。
4.強姦殺害張某芳。1995年農曆八月份的一天傍晚,我在我村到泊頭村的路北側地裏幹活。回家時天黑,與一個女的撞車了,我和這個女的吵起來。我看旁邊沒有人,就把這個女的掐昏過去,然後扛起她,走到不遠的一個壟溝內,強姦了她。當時這個女的一直反抗,但她勁沒我大。我強姦完後怕她告我,又掐她的脖子,掐得她不動了,就向她肚子上跺了不知多少腳。我感覺她活不成了,便把她扔進附近的一個枯井裏,又向井裏扔了些草。我騎着女的車子到北鹽池村,把車子扔到村南一條街上,步行回家了。
5.在廣平縣強姦一婦女。大約1994年,在廣平縣的一條土路上過來一個女的,我看見周圍沒有人,就將那女的拉到玉米地。那女的嚇得喘不上來氣,一直哭,把她強姦了。後來我把我來時帶的一件女式衣服給了她,說“快走吧,別讓人看見了”,然後我就跑了。
6.自稱在石家莊市郊區玉米地強姦殺害康某某,引出所謂“一案兩兇”事件。隨着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的宣判,此案真相已大白天下。
據記者瞭解,廣平縣警方沒有對王書金供述的第五起即在廣平縣所犯強姦案立案。廣平縣公安局2005年9月1日出具的一份情況說明顯示,王書金當時帶領廣平縣警方辨認了作案地點,廣平縣警方隨即爲此開展調查訪問,發現當年那時期既無人向警方報案,也未查到受害人。
而檢察機關則向法院指控、起訴王書金所犯4起案子,排除了其供述的第6起案子即在石家莊西郊所犯強姦殺人案。
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1993年11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書金到本村東地幹活,行至本村至泊頭村之間的王封乾渠橋的北側,遇途徑此處的本村婦女張某芬,王頓生歹意,將張挾持至一變壓器房南側予以強姦,然後將張某芬殺死掩埋。
二.1994年11月21日上午,王書金竄至廣平縣泊頭村至杜村的路上,遇途徑此處的杜村婦女劉某某,王將劉攔住,猛掐其頸部,將劉掐昏後背至路北側一水壟溝內,將劉某某強姦,然後用手猛掐劉的頸部,並朝劉的胸腹部猛跺後,將劉某某的屍體掩埋。
三.1995年農曆7月下旬的一天,王書金竄至廣平縣閆小寨村東南地,遇騎自行車途經此處的泊頭村婦女賈某某,王將賈攔住後,挾持至玉米地內,將賈某某強姦。後唯恐罪行敗露,王書金用手猛掐賈的頸部,賈某某呼救,王書金逃走,殺賈未逞。
四.1995年農曆8月初的一天傍晚,王書金從本村村東承包地騎自行車回家途中與騎自行車的泊頭村女青年張某芳相撞,王用手猛掐張的頸部,將張掐昏強姦,再用腳朝張的胸腹部猛跺,將張殺死後,把屍體扔進該玉米地一枯井內。
法院只認定了王書金所犯三起案。
邯鄲中級法院經審理查明:. 1994年11月21日,王書金在廣平縣泊頭村將婦女劉某某強姦殺害;1995年農曆7月下旬的一天,王書金在廣平縣閆小寨村將途經此處的婦女賈某某強姦後欲殺害,未逞;1995年農曆8月初的一天,王書金與騎自行車的泊頭村女青年張某芳相撞,王將張某芳強姦並將張某芳殺死。
邯鄲中級法院認爲,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書金1993年11月29日強姦、殺害被害人張某芬,雖然提供了被告人王書金供訴及辨認現場筆錄、現場勘查資料、屍檢報告、物證檢驗報告及證人王玉申證言和辨認筆錄等證據,但是當庭所舉證據中,公安部物證檢驗報告未檢測出所挖屍骨的DNA序列,缺乏認定屍骨身份的客觀證據;屍檢報告亦未能確定所挖屍骨的身長、性別、死亡及掩埋時間。故雖然在王書金的指領下挖出了屍骨,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該屍骨身份就是張謀芬,公訴機關指控王書金強姦並殺害張謀芬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2007年3月12日,邯鄲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書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力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自小頑劣,15歲時因奸幼被判刑3年
據法制日報記者瞭解,王書金受到法律制裁,這並不是第一次。
1982年,河北省廣平縣法院以王書金犯有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廣平縣經開庭審理查明,王書金於1982年7月13日下午看見一名7歲幼女路過此地,王心生歹意,追至村東一牲口棚企圖強姦。當幼女哭罵時,王書金怕有人發現,又將幼女抱至路邊玉米地裏摁在地上,使用摁擰掐手段,將其姦污,致使該幼女身心受到摧殘。
此時王書金尚不足15歲。
王書金涉嫌強姦殺人一案的辯護律師朱愛民的辯護意見分析說,王書金青春期有過一次越軌行爲,並觸犯了刑律而受到了處罰。由於家人的排斥態度,不僅使王書金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壓力,同時也使王書金對家人徹底喪失了信心,人們就像躲避瘟疫在躲避他。正是由於當時的社會環境和人們對他的態度及行爲,從而形成了他對社會報復的心態,這種自暴自棄的心態始終支配着王書金的行爲。
在廣平縣法院1982年審理王書金姦淫幼女案時的案卷裏,有一份當年的南寺郎固生產大隊革命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材料,材料載明,王書金自八歲以後,一貫表現不好,遊手好閒,不務正業,毀壞小樹,毀壞莊稼。特別是近一二年來一貫進行偷盜,據不完全統計,被他偷盜的有六七戶,衣服十幾件,款十多元,毀壞莊稼多次,致殘家畜一頭。在羣衆中造成極壞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