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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市民爲了自家的寵物狗與鄰居發生口角,因情緒過於激動,引發心臟猝死。事發後,死者家屬以鄰居明知死者患有心臟病而與其爭吵,其行爲構成侵權爲由訴至法院,向鄰居索賠。日前,紅橋區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鄰居擔責10%,賠償原告5.6萬餘元。
市民汪某一家與魏某一家系鄰居關係。汪某的丈夫董某生前患有心臟疾病,從2008年3月至2011年7月先後在醫院做過四個心臟支架手術。2012年6月,董某再次到醫院住院治療。
同年7月16日董某出院後,得知自己養的美卡寵物狗被魏某夫婦借去配狗未還,遂向魏某詢問情況,魏某答覆稱,其朋友將美卡寵物狗弄丟了,並答應到市場買一條賠償給董某。2012年7月21日11時左右,董某在家門口遇見魏某夫婦並再次詢問美卡寵物狗的情況,雙方爲此發生爭吵。爭吵不久,董某蹲在自家門口臉色發紫,突然倒地,現場鄰居及董某之子遂給其服用了硝酸甘油(治療心臟病急救藥),並撥打了120急救,後120救護車將董某送到醫院。董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診斷爲:因冠心病引起“心臟猝死”。
汪某母子認爲,魏某夫婦在明知董某患有嚴重心臟病並已做過心臟支架手術,情緒不能激動的情況下依然同其發生激烈爭吵,對董某進行辱罵,主觀上存在過錯。二人爲此訴至法院,要求魏某夫婦支付董某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及汪某母子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的50%,共計30餘萬元。
訴訟中,被告魏某夫婦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法院依法缺席審理。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從本案損害後果產生的諸方面因素考慮以及從雙方當事人、相關證人在事發當日所做的詢問筆錄中的陳述綜合分析:首先,嚴重冠心病患者在情緒激動、外傷及勞累等因素作用下均可誘發心源性猝死。事發當天死者與二被告因爲丟失狗賠償的問題發生爭吵,董某在心理上必然會表現爲情緒激動、緊張和憤怒等精神因素,生理上會表現爲心跳加速、血壓升高和心臟負擔劇增等生理反應,這些因素作用在這樣一個長期患有心臟疾病且做過心臟支架手術的患者身上,並最終發生董某因冠心病引起“心臟猝死”這一後果。董某所患冠心病是導致董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二被告與董某爭吵誘發其冠心病發作是導致董某死亡的次要原因。其次,二被告與董某均不能預感到雙方的爭吵會導致董某死亡的嚴重後果,董某死亡屬意外。據上,考慮客觀實際,二被告應酌情連帶分擔原告合理損失的10%爲宜。據此,法院判決二被告一次性分擔二原告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5.6萬餘元。(記者孫啓明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