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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76歲的退休大學教師參加保健品推銷商組織的“健康講座”時突然昏倒,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死亡醫學證明書表明,死因爲猝死。老人的老伴及子女將舉辦講座的保健品推銷商告上法庭,索賠15萬餘元。前不久,本市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雖然認定老人猝死主要是其自身的原因,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認定活動組織者承擔30%的賠償責任,法院根據法律規定,計算出的原告損失爲20萬餘元。最終,被告賠償原告6萬餘元。
原告介紹,猝死的老人自2011年起服用被告的保健食品。同年下半年,被告開始租賃場地,以會議營銷的方式招攬本市老人聽課,推銷其提供的“專供老年人使用”的保健食品。事發當天,被告派專車接了一批老年人去參加他們的推銷會。會場上,本案死者昏倒,送醫院兩小時後死亡。此後,工商部門對被告做出了行政處罰。
原告認爲,被告違法經營並推銷保健產品,且作爲羣衆活動組織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老人死亡,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辯稱,其銷售的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本案死者不是服用其產品致死的,另外,死者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無法證明她的猝死與推銷會存在因果關係。被告認爲,本案不適用消保法的規定,不應承擔責任。
原告聘請了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爲其代理。在律師的工作下,法院直接調取了相關證據,證明被告違反《食品安全法》,構成了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爲。法院據此認爲,被告未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進行經營等行爲是違法的。原告律師做出的“被告作爲羣衆性活動組織者,對包括死者在內參加活動的老人負有一定安全保障義務,應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代理意見被法院採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結合被告的違法經營行爲,法院認定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點評
活動組織者
有安全保障義務
時下,針對老年人的活動五花八門,但相當一部分主辦方以斂財爲目的,難以切實顧及老年人的健康、安全。擊水律師事務所楊雪律師提醒老年人活動主辦方,賺錢的同時,也要承擔義務,否則可能得不償失。
楊雪律師認爲,根據法律規定,活動的主辦者具有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就老年人保健品講座來講,主辦者應該在現場準備藥物、搶救設備,並組織專業醫護人員在現場以防萬一。另外,講座的內容不能刺激老年人,時間不應過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