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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滿8歲男童辱罵,與男童家長理論時發生爭執,揮拳相向致家長眼球裂傷、鼻樑骨折等。福建寧德市中院28日披露,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福鼎法院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8個月的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0月4日晚21時許,張某在停車時不慎將小楨(八週歲)玩耍的竹子壓住,遭到小楨的辱罵,張某便將小楨帶至其家中找家長理論。
隨後,張某在與小楨親屬王某理論過程中發生爭執,打了王某臉部一拳,致王某右眼瞼裂傷、右眼虹膜裂傷、右眼前房積血、右眼晶體不全脫落、右眼玻璃體渾濁、右眼視網膜震盪傷、右眼視力下降至4.5(小孔)、鼻樑骨折。經鑑定,王某的損傷屬輕傷。
2013年2月24日,張某落網,並賠償被害人王某61000元人民幣,取得諒解。
法院審理認爲,張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1人輕傷,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且被害人對於本案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故可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裁判。(葉茂曾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