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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9日出臺司法解釋,明確界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認定標準。解釋指出,編造恐怖信息傳播或放任傳播,及對於明知是他人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應認定爲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解釋》第一條對刑法第291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認定標準做了進一步明確。
1、對於編造恐怖信息,傳播或放任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應認定爲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司法實踐中,行爲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後往往會實施傳播行爲,有的行爲人在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後,即使沒有自行傳播,也存在着放任他人傳播的情形。因此,編造者無論是否自行實施傳播行爲,只要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實際被傳播散佈,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都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爲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後,及時採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被傳播,沒有擾亂社會秩序的,不作爲犯罪處理。
2、對於明知是他人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應認定爲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是導致虛假恐怖信息引發嚴重危害社會後果的關鍵。即使行爲人本人沒有編造恐怖信息,但明知是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也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