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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關於遺產稅是否應徵收的討論十分熱烈。而其成爲熱點的原因,不外乎被期許寄託的“均富”功能。
遺產稅是一種財產轉移稅,從理論上講,有利於縮小貧富差距,有助於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但加稅對社會任何人都會有影響。政策的建立一定是在公平的基礎上,只對部分人的“公平”不是真的公平。“富人”和“非富人”,只要其財產來源是正當、合法的,都應當享有同樣的財產保護權利。這不僅是對私有財產權利的保護,也是對社會效率的保護。如果遺產稅相關法規政策的建立缺乏考慮社會總體效率,那麼輕則起不到預定作用,重則產生副作用甚至反作用。
所有法規政策的出臺都要從總體出發,從長遠着眼,要超越“情緒”,更不能以進一步撕裂社會情緒爲目的。加稅誠然是進行社會財富再分配的好辦法,但是也會對生產積極性有所影響,遺產稅尤其如此。因此應先確立法規政策的設計要嚴謹、公平,並綜合考慮政策建立的基礎和帶來的影響。
法規政策的成功,應得益於正確、科學的建立程序和方式。據統計,全球60%以上國家徵收遺產稅。但籠統地對國際上有遺產稅的國家進行梳理,不能作爲我國是否應收遺產稅的理論或事實基礎。應當對他國整體收入狀況、收入層次分佈、稅收情況、遺產稅情況、社會福利狀況均進行詳細考察,選取與我國現行狀況較爲相似的國家或階段進行類比。更重要的,必須在我國現行政治經濟體制下,評估遺產稅徵收的預計所得、投入、正面及負面影響等,進行綜合權衡,方能從社會總體效率角度出發,制定合理的法規政策。
稅收不能只有“收”,還有“用”的問題。遺產稅的徵收必須考慮如何“再分配”。如果“劫富”而未能“濟貧”,那麼對於爲富者生產積極性的削弱不能在不富者生產積極性的增加上得到補償,則雖然暫時提高了財政收入,但是總效率下降,長期必然無助於社會發展。
作爲財產轉移稅目的一種,遺產稅根本上牽涉到財產認定。而中國沒有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產權評估體系也不夠完善。在財富缺乏透明度的背景下,遺產稅一旦開徵,必然面臨徵稅對象、徵稅基數的不確定。徵收遺產稅可能淪爲紙上談兵,甚至以誤傷中產階層爲結果。因此,遺產稅的產生應當以建立相關法規制度爲基礎,保證徵收效率。
另外,我國的制度和經濟發展有其特殊性,比如房屋產權的年限是70年,那麼在對繼承者徵收遺產稅時,是否需要考慮將房屋剩下的年限作爲估價或折價基礎?再比如我國城市、城鄉間發展不均衡,北京繁華地帶的學區房可能面臨要被收取高額遺產稅,而三四線城市的大洋房相比就不值幾何。問題在於,對普通居民而言,它們都只是辛苦勞動所得,而且均爲生活必需品。因此,遺產稅相關法規的建立必須考慮全面。
任何決策,決不能是一時興起,成爲用於解決目前社會問題的權宜之計。在沒有科學調研、缺乏全面建制基礎上建立的,只能是空中樓閣。因此,遺產稅法規政策的制定一定要遵循嚴謹的程序,以社會總體福利、公共利益建設爲目標,結果一定是要有利於社會效率的提高。(萬喆作者是中國黃金集團首席經濟學家)
(來源:人民網-環球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