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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氣象報評論員
時間在2012年12月1日揮筆落下注腳。從這一天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正式實施,標誌着我國氣象法律體系更加完善,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更爲有法可依。保護氣象設施和探測環境不再是氣象部門一家之事,而成爲各級政府和全社會老百姓共同承擔的責任與義務。但從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氣象法貫徹落實情況看,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依舊面臨着很大壓力,在這方面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首先,氣象探測環境的科學性和重要性需要得到全社會的認可與關注。氣象探測是氣象業務服務和科學研究的基礎,是更好地爲天氣預報、氣候研究和其他相關工作提供科學數據支撐,提升我國氣象防災減災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的重要保障,而氣象探測對周圍環境要求極高,探測環境一旦被幹擾,氣象探測信息的代表性和準確性則會大大降低,而探測環境惡化導致氣象臺站連連搬遷,則直接影響一個地區氣象探測數據,使其失去連續性和可比性。因此,我們說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是氣象探測工作的生命線,氣象探測又是一切氣象工作的基礎和生命線。這條生命線的呵護不能單靠氣象部門一家之力,而是需要集全社會共同的智慧與力量。
其次,要使全社會真正瞭解氣象法,提高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意識,讓氣象法真正成爲氣象事業發展和氣象工作有法可依的重要基礎。要讓老百姓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方面的意識成爲自覺自願行爲,這就要求各級氣象部門要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氣象法執法檢查爲契機,進一步加大對氣象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手機等多種渠道加大氣象法律法規知識的科普宣傳,使全社會各界都知法、懂法、自覺遵紀守法,提高自覺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意識,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氣象法治環境與氛圍,確保氣象設施和探測環境不受到外界干擾與破壞。
第三,應妥善處理城市建設和發展與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關係,依法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確保探測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可比性。近年來,隨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重點工程建設增多、城市規模不斷擴張,經濟發展與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一些省市的氣象臺站被迫搬遷,氣象探測環境出現逐步惡化的趨勢。一些地方政府面臨着大力發展地方經濟和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的雙重壓力,處於兩難的尷尬境地。氣象部門應該加強與城市建設、環保、規劃等部門的溝通,使之充分認識到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重要意義。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對提高氣象預測、預報和服務水平,提高氣象防災減災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和水平,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促進城市建設和百姓福祉安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在設計城市發展規劃時應科學合理地佈局,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作爲一項重要因素予以考慮。對於因實施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工程,確需遷移的臺站,各級政府在政策上也應給予傾斜,妥善解決土地、建設資金等問題。
最後,應加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執法力度。一旦出現違法現象,要堅決維護法律,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保證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公正性。這需要地方各級人大、政府加大對氣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氣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氣象探測環境監控制度、報告制度和備案制度,制定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等,將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列入建設工程審批流程,從源頭上對探測環境進行保護。通過執法監督檢查或政府組織協調,保證在第一時間處理和糾正破壞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違法行爲。對於無視法律法規的部門、單位或個人,應依據法律規定,對違法行爲嚴肅查處,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確保各項氣象法律制度真正落到實處。
(來源:氣象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