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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爲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卻利用其擔任鄉鎮計生辦主任的職務便利,在社會撫養費徵收過程中,採取收入不入帳等方式,侵吞、挪用社會撫養費。近日,溫州平陽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分別判處原平陽縣南麂鎮計生辦主任楊某有期徒刑五年和六個月,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
現年40歲的楊某,於2001年2月至2011年10月任平陽縣南麂鎮計生辦主任。2004年至2011年期間,楊某利用職務便利,徵收南麂鎮社會撫養費共計8.1萬元後,除給該鎮獨女戶家庭發放獨女戶養老保險及慰問金等共7000元之外,將剩餘的7.4萬元通過收款不開發票或開已作廢發票的方式佔爲己有,用於個人花銷。
2011年5月,在收取該鎮村民溫某社會撫養費25020元后,楊某未及時上繳入賬,挪用於個人花銷,至2012年1月才上繳至平陽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
該縣紀委在辦理楊某貪污案件期間,楊某如實供述紀檢機關未掌握的挪用公款事實。
在法院審理期間,楊某親屬代爲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740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爲,楊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佔有公共財物74000元;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爲分別構成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鑑於楊某在法庭上對其犯貪污罪能自願認罪,且其親屬已代爲退出違法所得,並能如實供述紀檢機關未掌握的挪用公款事實,犯挪用公款罪具有自首情節,故酌情對其犯貪污罪予以從輕處罰,依法對其犯挪用公款罪予以從輕處罰。 (記者張茵通訊員華萱)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