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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非法向社會發布公衆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公衆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三)從事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審查的。
條文解釋
本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列舉了違法行爲的種類。
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爲有三類:一是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向社會發布公衆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行爲;二是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向社會傳播公衆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使用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行爲,實施違法行爲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是特定的,主要指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三是從事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的行爲。實施違法行爲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主要是指具有從事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資格的單位,不包括個人。就是說,只要行爲人實施了上述行爲中的一種,執法主體就可以依法追究其責任。
2.規定了違法所承擔的行政責任。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形式只有行政責任。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行政處罰的種類是警告和罰款,罰款的幅度是五萬元以下;這兩種處罰可以單獨處罰,也可以合併處罰。同時,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按照權限對違法行爲提出責令改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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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概述
法律責任是法律、法規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在一個法律文本中缺乏法律責任的規定,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就形同虛設。法律責任的作用主要體現在:懲治違法行爲,重點打擊嚴重的違法和犯罪行爲,維護國家經濟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嚴明法紀,預防和防止違法犯罪現象的發生,保護國家利益和公民個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再次,建立和完善法律責任制度,可以促進我國的民主與法制建設,促進向法治社會的轉變。
法律作爲國家制定和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爲規範,一經頒佈施行,即具有普遍遵循的效力,任何人違反了法律規定,就應當受到相應的制裁。《氣象法》規定法律責任,對於保證氣象活動的正常進行,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證法律的全面正確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社會意義和法律意義。
第七章主要規範內容
本章共六條,主要規定了有關氣象主管機構的行政執法主體地位,並賦予了他們對破壞氣象設施和探測環境、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技術裝備、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不具備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或者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非法向社會發布公衆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等行政違法行爲的處罰權和執行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對違反《氣象法》的行爲所應追究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處理程序以及氣象工作人員違法應當依法追究的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
(來源:氣象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