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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長假期間,有關快遞爆倉、歇業、延誤的投訴不斷,部分網購商品送到消費者手中已超過10天,消費者因此不能再享受三包服務。
河東區消費者蔡女士投訴稱,其9月28日在網上商城購買了一款觸摸屏筆記本電腦,結果10月9日才收到貨。仔細查看後發現,電腦屏幕沒有觸摸功能,聯繫商家要求退貨,商家卻表示:“按照三包法規定,7天之內才能退貨,15天之內可以換貨,您這都11天了,肯定不能退。”蔡女士質疑:明明收到電腦才兩天,怎麼就不能享受三包服務呢?
記者隨後查閱《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其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7天包退,15天包換。蔡女士購買的這款電腦,開具發票的日期是9月28日,截至10月9日,確實超過了“退貨”的期限。而引發這起糾紛的根源在於快遞延誤,自開具發票起,大部分時間都耽誤在路上。
據記者瞭解,網絡購物、電視購物等遠程購物都要經過物流配送環節,消費者下訂單後,因爲節假日訂單激增、商家缺貨,或者快遞公司因天氣等因素導致快遞延誤。這時,“三包”有效期已無法保障網購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天津商業大學經濟法專家吳春雷指出,現行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是1995年發佈的,當時網絡購物還未出現。目前網絡購物已非常普遍,建議對網購商品的三包有效期,應該從消費者收到貨物之日起計算。(記者李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