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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的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公衆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以及丟失或者毀壞原始氣象探測資料、僞造氣象資料等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文解釋
本條規定從事氣象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工作職責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列舉了違法行爲的種類。
一是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公衆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違法行爲。本條對於重大漏報、錯報公衆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玩忽職守。玩忽職守的行爲,必須是違反國家規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紀律的行爲,通常表現爲工作馬虎草率,極端不負責任或者放棄職守,對自己應當負責的工作撒手不管,不傳達、不檢查、不報告等。但是由於技術原因造成的重大漏報、錯報公衆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承擔法律責任,這點在執行過程中應特別注意。因爲受科學技術水平所限,目前氣象預報不可能百分之百的準確。因此,要對預報不準確做具體分析,屬於技術原因的失準,氣象部門應當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提高認識,掌握規律,改進方法,提高服務水平。氣象工作人員工作失職,導致錯報、漏報、空報所造成的責任性事故是要追究的,瀆職、玩忽職守的一定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只有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的工作人員在玩忽職守的情況下導致的重大漏報、錯報公衆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才能追究法律責任。對於技術上的原因不能承擔法律責任。
二是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的工作人員丟失或者毀壞原始氣象探測資料、僞造氣象資料等事故的違法行爲,主要包括丟失原始氣象探測資料、毀壞氣象探測資料和僞造氣象探測資料等行爲。
2.規定了違法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是行政責任。本條規定的行政責任的種類是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六種;實施單位是違法行爲人所在的單位或者是上級主管部門;前提條件是違反本法規定,屬於工作中的瀆職行爲,尚未構成犯罪。
二是刑事責任。對於從事本條規定的行爲,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氣象工作人員,依法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條規定的刑事責任主要涉及的罪名是玩忽職守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氣象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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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概述
法律責任是法律、法規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在一個法律文本中缺乏法律責任的規定,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就形同虛設。法律責任的作用主要體現在:懲治違法行爲,重點打擊嚴重的違法和犯罪行爲,維護國家經濟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嚴明法紀,預防和防止違法犯罪現象的發生,保護國家利益和公民個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再次,建立和完善法律責任制度,可以促進我國的民主與法制建設,促進向法治社會的轉變。
法律作爲國家制定和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爲規範,一經頒佈施行,即具有普遍遵循的效力,任何人違反了法律規定,就應當受到相應的制裁。《氣象法》規定法律責任,對於保證氣象活動的正常進行,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證法律的全面正確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社會意義和法律意義。
第七章主要規範內容
本章共六條,主要規定了有關氣象主管機構的行政執法主體地位,並賦予了他們對破壞氣象設施和探測環境、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技術裝備、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不具備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或者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非法向社會發布公衆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等行政違法行爲的處罰權和執行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對違反《氣象法》的行爲所應追究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處理程序以及氣象工作人員違法應當依法追究的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
(來源:氣象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