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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備受關注的東川“牛奶河”污染事件公開審判進入到第二天,尋甸縣法院公開審判了排污的第三家被告單位——昆明東海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海礦業)兩名高管,東海礦業訴訟代表人對起訴的事實和罪名都沒有異議。可東海礦業的老闆馬世祥及廠長李興平拒不認罪,兩被告辯稱:東海礦業沒外排過生產廢水,沒對東川小江造成污染。
庭審直擊
訴訟代表
對起訴事實和罪名沒異議
“對起訴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昨日,當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被告單位訴訟代表馬興福(東海礦業總經理)如此說道。
馬興福辯稱,馬世祥是東海礦業的投資人,負責公司的全面工作。東海礦業選礦工作是李興平負責,東海礦業成立當初,每天處理原礦石50噸,2007年擴建後,每天處理量達150噸,擴建部分的相關環保設施沒通過環保部門竣工驗收,選礦廠生產廢水先排到沉澱池,流到尾礦庫,澄清後,再用水泵抽到沉澱池,生產廢水是循環使用的。
馬興福稱,2011年1月至2013年3月間,東海礦業沒外排過生產廢水,除非設備出現故障時或有外排過。
公訴機關指控東海礦業的沉澱池下面私設有兩根暗管,公訴人認爲東海礦業利用這兩根暗管偷偷向外排污。
馬興福說:“在今年4月前,我不知道有暗管的事,老闆(馬世祥)也不知道暗管的事,誰安裝的暗管,我也不知道。今年4月14日,警方和環保局工作人員挖出暗管後,我才知道沉澱池下方私設有暗管。”
老闆堅稱
東海礦業與污染事件無關
然而,馬世祥說:“我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都有異議,我不清楚東川小江是什麼時候被污染的,小江污染跟我們公司沒關係。”
馬世祥陳述,在生產中,選礦使用氯化鈉等化學材料,生產廢水經3級沉澱後,排到尾礦庫,再抽上面水池裏的水循環使用,廢水沒外排過。他是嚴格要求不允許外排的,尾礦庫的水全是循環使用,在廠房附近有一個水池,澄清後還用來澆花澆樹。
對於沉澱池暗管的事,馬世祥稱不清楚。
針對馬世祥的辯解,公訴人當庭反駁:“2012年,東海礦業被處罰,就是因私設暗管,要求拆出暗管才被處罰的。”
馬世祥說:“那個行政處罰是上面那根暗管,沒處罰下面那根,處罰那根管子,是設計時的預留管。”
面對公訴人的發問,李興平也稱:2011~2013年,東海礦業沒直排過廢水,除非是設備出故障,外排過幾個小時。
各方證言
東海礦業排污水像山洪暴發
東川一家選礦廠辦公室主任王某證實:東海礦業選礦廠在排放生產廢水時,像山洪暴發一樣。爲此事,他還專門向東川環保局舉報過。
針對王某的證言,馬世祥稱,王某屬於同行,存在利益關係,證言不可信。
公訴人隨即反駁道:王某的證言證實了東海礦業排污的真實情況,法庭應當採信。
黃某、趙某是東川環保局的執法人員,他們證實:東海礦業公司擴建尾礦庫,沒取得環保局的竣工驗收,且東海礦業因私設暗管還被處罰。
同時,當地村民證實:小江河水,是因選礦廠生產外排污水,不能飲用、灌溉,如用了小江的水,會導致死亡。
公訴人
東海礦業污染環境罪成立
馬世祥辯護:小江牛奶河事件是多年造成的,不是東海礦業一家就能夠造成的,是小江沿岸數十家選礦廠排污導致的結果。馬世祥的辯護人稱:公訴機關指控海東礦業及馬世祥犯污染環境罪,證據不足,請求法庭宣告被告無罪。
尋甸縣檢察院認爲:東海礦業是生產精銅礦的自然人出資有限責任公司,每天處理原礦石150噸。東海礦業在沒取得該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手續情況下,就擅自生產精銅礦。根據《昆明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鑑定中心評估報告書》評估,東海礦業公司2011年1月至2013年3月間,東海礦業選礦生產廢水沒經沉澱直接排污,產生的選礦廢水總計524670.5噸。生產廢水最後流到東川小江,導致小江的水污染。
公訴人認爲:東海礦業在違法經營期間,先後3次被東川環保局行政處罰。因此,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官方聲音
東川將嚴打違法排污企業
“通過小江水污染事件的反思和總結,東川加大環境保護的監管力度,對流域內的企業凡環保設施不健全的一律停產整改,凡整改不完善的企業,一律不得投入生產,對流域內不具備整改條件的企業一律關停。”東川區副區長林華表示,下一步將採取“一企一策”、“一廠一策”、“一片一策”,全面完善選礦企業尾礦治理設施,破解環境瓶頸,確保選礦企業尾礦水達標排放,不能達標排放的,堅決依法予以關停。
林華表示,違法排污企業一經查實,依法強制拆除私設的暗管,強制實施生產(經營)性斷水、斷電;對未批准投入生產或排污不達標,不能穩定達標排污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對環保污染防治設施整改不到位的,不予以恢復生產;對故意拆除污染治理設施或者停止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直接排放污染物,造成超標排污或者超總量排污的,一經查實,依法實施限期治理,並按上限處以罰款;限期治理期滿後,仍然不能達標排放的,依法責令其停產、關閉。
據瞭解,經東川環保部門檢測,污染的小江水質逐漸好轉,同時,政府部門加大了監管力度。記者柏立誠通訊員張浩林春城晚報
(來源:雲南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