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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原市商委流通處副處長宋某被指控犯有受賄罪。昨天,和平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檢察院指控,宋某在2009年3月至2011年9月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辦理大港港沙加油站企業法人變更、遷建延期、重新選址的審批過程中,受該加油站總經理竇某的請託爲其謀取利益,後於2010年8月,以借款名義收受竇某現金10萬元;2010年八九月間,其爲某石化物流公司辦理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准證書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受該公司行政部經理王某請託爲其謀取利益,分三次收受現金共15000元和2000元的銀聯卡一張;2012年2月至8月間,其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市商委市場綜合運行處王某及國家商務部懷某,違反相關規章、行業規範規定,爲某化工儲運公司辦理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過程中提供方便條件,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四次收受該公司副總戴某現金共28000元。
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宋某沒有異議,但他只承認其中的45000元,對於10萬元受賄指控提出異議:“那是借的,我當時要給他打借條,他說不用,後來我還打電話問過要不要打借條。民間借款,確實有不打借條的情況。”宋某稱。
公訴人出具竇某的證人證言,稱當時正託宋某辦事,不敢不借,還認爲宋某是以借爲名斂財,也沒指望能還。竇某在第一次筆錄中稱最後見事沒辦成,曾找宋某要過這10萬元,沒要回來。後面的筆錄中又說當初沒要,記錯了。
宋某的律師宿勝利提出,竇某隻說記錯,爲什麼記錯,有沒有受干擾,沒說清楚。此前,宿勝利申請法院傳竇某到庭質證,但昨天竇某沒到庭,且聯繫不上。宿勝利指出,依據刑訴法,經法院傳喚證人拒絕到庭或出庭後拒絕作證,而導致案件事實無法認定的,該證人證言不能作爲定案依據。
在昨天的法庭辯論環節,控辯雙方激烈交鋒。辯論焦點集中在宋某從竇某處獲得的10萬元到底屬於借款還是受賄上。辯方堅持認爲這10萬元屬借款,不應認定爲受賄金額。而控方認爲,這是受賄,並舉出《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爲依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爲名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爲受賄。”庭審進行了一整天,審判長宣佈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