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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先生和王女士夫婦在福州一家制衣廠上班,和4歲的女兒住在工廠安排的宿舍——倉山區某鎮某工業區生活配套房A區3號樓601室。今年1月21日上午,兩人外出,把女兒獨自鎖在屋內。不料,小孩爬陽臺的護欄,不慎墜樓,當場死亡。這對夫妻認爲工廠宿舍的護欄設計不合理,將製衣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倉山區法院審理此案,認爲主要過錯在這對夫妻,兩人要承擔80%的責任;製衣公司承擔20%的責任。
賴先生和王女士夫婦稱,今年1月21日早上8時許,兩人外出上班,女兒在家中攀爬陽臺護欄,不幸墜樓身亡。事發原因主要是宿舍陽臺設計存在重大缺陷。他們將製衣公司告上法院,認爲製衣公司應承擔60%的過錯責任。
福建某製衣公司辯稱,事發當日,單位已放假,正是由於其父母疏於監護,小孩纔不幸墜樓。父母應承擔全部責任。
據瞭解,該宿舍陽臺高度1.1米,未安裝防護網。事發當天,原告未把房間通往陽臺的門鎖上。
倉山法院的法官認爲,製衣公司作爲該宿舍的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的宿舍負有監督、管理、檢查職責,但其疏於管理,應對事件負次要責任,賠償原告損失的20%;賴先生和王女士夫婦作爲孩子的監護人,由於監護不力,造成4歲孩子脫管以致墜亡,應負主要責任。最後,法院判製衣公司賠償13.2萬餘元。(海峽都市報記者塗明通訊員金曉靜)
(來源:東南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