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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廣州,城管新規實施首日,城管執法時還沒來得及說“您好”,小販就趕緊逃跑。曹景榮攝
新規亮點
原則:
當事人權益最小損失
實施非強制性措施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城管執法協管員無權處罰
協管員巡查發現違法行爲,勸導違法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
執法行爲:以不接觸當事人身體爲原則
城管人員在執法時,不得有以下行爲:越權執法,粗暴執法,非法損壞、使用涉嫌違法行爲的工具和物品,酒後執法,着制服進行私人活動,以及其他與執法人員身份不相稱的行爲或者表現。
除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及工作人員的執法工作以不接觸當事人身體爲原則,不得非法損壞公私財物。執法人員無意損壞當事人的合法財物的,應當場道歉,並予以賠償。
對於阻礙、妨害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爲,現場民警採取措施制止無效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可以暫停執法工作,待公安機關處置完畢後視情況恢復執法活動。(記者全傑文字來源:廣州日報)
(來源: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