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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南省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閒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規定》,明確對處置閒置土地成效突出的市縣,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相應增加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處置不力的,相應予以扣減。《規定》將於11月1日起實施。
《規定》明確,閒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建設用地: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2年未完成項目投資總額25%的;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國有建設用地等情形。
《規定》提出,對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閒置,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滿2年不動工開發的,市縣政府按照下列標準徵繳土地閒置費: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照土地出讓金的5%~20%徵繳;以租賃、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照當年租金、承包金的20%~50%徵繳;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照劃撥價款的5%~20%徵繳;沒有劃撥價款的,按照政府支付的劃撥土地取得成本的5%~20%徵繳。
對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閒置滿2年未開發的土地,政府將無償收回。
對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閒置的,可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採取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置換土地、調整土地用途和規劃條件、臨時安排使用、協議有償收回等多種處置方式。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