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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0月18日電國家質檢總局18日在其官方網站就《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徵集意見。徵求意見稿規定,僞造、變造動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誌、封識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徵求意見稿提出,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實施風險管理,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實施產品風險分級、企業分類、檢疫准入、風險警示及其他風險管理措施。國家質檢總局對首次向中國輸出非食用動物產品的國家或者地區進行產品風險分析、監管體系評估,對曾經或者正在向中國輸出非食用動物產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的監管體系進行回顧性審查。
徵求意見稿規定,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雙邊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確定的相關要求;雙方確認的檢驗檢疫證書規定的相關要求;中國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列明的要求;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檢驗檢疫要求。
徵求意見稿規定,檢驗檢疫部門按照以下要求對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查驗:查詢啓運時間、港口、途經國家或者地區、裝載清單等,覈對單證是否真實有效,單證與貨物的名稱、數(重)量、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包裝、嘜頭、標記等是否相符;包裝、容器是否完好,是否帶有動植物性包裝、鋪墊材料並符合我國相關規定;有無腐敗變質現象,有無攜帶有害生物、動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動物組織等;有無攜帶動物屍體、土壤及其他禁止進境物。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責任條款,違反《辦法》規定,擅自銷售、使用未報檢或者未經檢驗的屬於法定檢驗的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的,由檢驗檢疫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非食用動物產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未報檢或者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或者未按檢疫審批的規定執行的;報檢的非食用動物產品與實際不符的,由檢驗檢疫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5000元以下罰款。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僞造、變造動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誌、封識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檢驗檢疫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檢驗檢疫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徇私舞弊,僞造檢驗檢疫結果,或者玩忽職守,延誤檢驗檢疫出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