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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購買二手房時,很多交易方選擇通過評估房屋價格的方式確定交易價格。但因評估價與實際成交價可能存在高額差價,也給交易帶來了風險。日前,本市南開法院即審結了一起因此引發的買賣糾紛。
今年3月14日,中年女子蘇玲委託弟弟蘇揚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由本市男青年龐軼購買蘇玲名下位於南開區某小區的一套私產房,雙方約定成交價爲188萬元,過戶費用由買方承擔。據龐軼稱,合同簽訂後,他依約給付蘇玲定金8000元,並支出了評估費5900餘元。此後,龐軼多次向蘇玲姐弟催告配合辦理過戶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協議》,由蘇玲姐弟返還其定金8000元,並支付違約金8000元、評估費5900餘元。
法庭上,被告蘇玲姐弟辯稱,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後,蘇玲於今年3月18日、29日兩次來津辦理過戶交易手續。3月18日那天,原告提出將房屋進行評估,被告爲促成交易便應允,故該次未能辦成過戶手續。3月29日,原告通知被告評估成功,蘇玲來津後發現評估價格與約定價格有51萬元的差額,故要求原告先支付差額再辦理過戶手續,原告稱資金困難,可給被告打借條,被告未同意,故又沒辦成過戶。據此,被告認爲其在交易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經審理另查明,今年3月28日,經評估確定涉訴房屋的市場價值爲137萬元。後買賣雙方對房屋估價與實價之間的差額產生爭議。結合上述事實,法院認爲,原告與被告系房屋買賣合同關係。雙方所籤房屋買賣協議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並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
法院認爲,對履約過程中必須作出約定的重大事項,如合同條款中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又無法依據法律或交易習慣確定的,締約雙方應該重新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合同方能繼續履行。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雖於簽約後又約定對房屋市場價值進行評估,但對評估價格與實際成交價格之間差額款的給付時間未能達成新的合意,且在庭審中當事人之間對這一重大事宜仍無法達成一致,故房屋交易已無繼續進行的可能,對此,原、被告作爲協議的簽訂人,均應負有責任,故本案不適用定金罰則。原告主張被告違約亦缺乏依據,不予支持,被告應將所持有的定金返還。現原告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協議,二被告亦表示同意,法院照準。雙方所籤協議明確約定房屋產權過戶的相關費用由原告承擔,原告主張對房屋進行低評系被告爲降低交易成本而提出,有悖常理,不予採信,但考慮被告亦同意對涉訴房屋進行評估,故由此產生的評估費用在合同解除後,由雙方各自擔負一半。本案二被告系委託與代理關係,被告蘇玲對被告蘇揚的代理行爲承擔民事責任,故原告向被告蘇揚主張權利,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解除原告與被告蘇玲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蘇玲一次性返還原告定金8000元,並給付原告評估費2900餘元。(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