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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牽引8歲女兒、任其自己橫穿馬路導致被車撞傷,目前餘先生被海淀法院判決自擔20%的責任。
去年9月,餘先生一家四口雨天外出,經過海淀區上地東路一路口時,餘先生已走過路口,妻子懷抱兒子在後,8歲的女兒彬彬想追趕父親,便獨自跑着橫穿馬路,被剎車不及的李某撞傷。
經交警認定,李某駕車經過未設人行過街設施路段,未避讓行人致發生交通事故,應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雙方協商賠償事宜無果後,餘先生起訴要求李某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近7萬元。
庭審中,李某認爲餘先生夫婦經過多車地段時,未牽引女兒過馬路,未盡到足夠監護義務,放任年僅8歲的女兒獨自跑過馬路,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餘先生雖當庭承認該事實,但認爲這並非事故主要原因,遂堅持由李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海淀法院經過審理認爲,下雨天在多車路段,監護人理應盡到更多的注意義務。但年僅8歲的孩童在雨天獨自通過路口,其監護人在身旁卻未牽引,屬於處置不當,未履行應盡的監護義務,故應自擔部分責任,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餘先生自擔20%的責任。
原標題:8歲女孩橫穿馬路被撞傷父母未牽女兒手擔責20%原文鏈接:http://news.sohu.com/20131020/n3885324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