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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擅自將120多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贈與27歲的“小三”李某,60多歲的老翁廖某被妻子汪女士告上了法庭,李某也一同被告。汪女士訴請法院確認廖某的贈與行為無效,要求李某返還贈與款項。
庭審時,李某否認與廖某為情人關系,稱巨款是其三年間作老翁生活秘書所得。記者昨日獲悉,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經過審理,確認贈與行為無效,判令李某返還汪女士80餘萬元。
老翁妻子:三年贈小三120多萬元
現年67歲的廖老漢是臺北人,在東莞塘廈開廠。四年前,廖老漢在蘇州高新區的某娛樂場所認識了27歲的李某,並且交往日益深入。李某稱自己經濟上遇到一些困難,希望廖老漢能幫助其做生意。廖老漢認為李某很有上進心,於是多次通過轉賬和現金支付的方式,幫助其購買轎車和房子。到去年3月止,廖老漢已經贈與李某的款項大約有120多萬元。在此期間,雙方在廖某出資為李某購買的房屋內共同生活。
去年11月,李某曾一度和家裡人失去了聯系,家裡人為此報警,警方還將廖老漢帶到派出所做筆錄。也正是這次做筆錄的機緣巧合,廖老漢纔得知與他同居的李某已經有了未婚夫,並且還與未婚夫有了小孩。這突如其來的消息讓廖老漢意識到自己似乎陷入了一場騙局。
情場失意的廖老漢在妻子汪女士的再三追問下,纔將自己贈與李某錢財的詳情吐露出來。汪女士一計算,纔知道廖老漢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十多次將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贈與給了李某,最高的一次達到30餘萬,總數額竟然高達120餘萬。情急之下,汪女士就將老公和接受贈與的李某一起告到了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受贈女子:巨款是生活秘書報酬
庭審中,廖老漢一直聲稱逾百萬元的財產是基於他與李某是男女朋友的關系,並且雙方一直共同生活而做出的贈與。但同為被告的李某卻矢口否認自己是廖某女朋友的這一說法,她稱自己只是廖某聘請的生活秘書,僅僅是負責照顧廖某的日常生活起居,幫廖某開車,陪廖某旅游而已。但派出所出具的李某男友陳某的姐姐的一份筆錄顯示,家裡人都知道李某有了新男友廖某。
面對汪女士和廖老漢出示的一系列轉賬、匯款等憑證,李某承認廖某確實是贈與了她為數不多的幾筆現金,其中有幾筆款項她予以認可,但對於汪女士和廖某所稱的這120萬財產都是廖某的贈與,李某堅稱廖某所稱的贈與給她的這逾120萬財產其實是自己的勞動報酬。
面對如此高額勞動報酬的質疑,李某稱自己和廖某對於生活秘書的報酬沒有書面的約定,報酬支付的時間、金額和方式也都由廖某隨意決定的,廖某給自己的報酬如此之高也不足為奇。李某還聲稱她在擔任廖某生活秘書期間是有工作的,白天先後在幾家公司工作,晚上還到娛樂場所工作,報酬很多但不固定。廖某對李某的這種說法不予認可。
法院判決:返還80餘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李某主張其系受廖某僱傭,擔任廖某的生活秘書,李某未能進行相應舉證,並且被告李某對生活秘書的工作內容、工作報酬未能做出合理解釋。結合被告李某與被告廖某長期共同居住在同一棟房屋內,被告李某男朋友的姐姐在公安機關所作的陳述,法院認為,李某辯稱廖某支付其的款項系勞務報酬等主張,無相應事實依據,也明顯違背了日常生活常理,法院不予采信,認定兩被告之間不存在僱傭關系。基於李某未主張其獲得涉案款項有其他正當理由,法院認定涉案款項系被告廖某贈與被告李某的。
法院認為,原告汪女士與被告廖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對夫妻財產進行書面的約定,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也並未分割,屬於兩人共同共有。被告廖某在未經原告汪女士同意的情形下,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被告李某,且數額巨大。被告廖某的贈與行為損害了原告汪女士的合法權益,依法無效。原告汪女士可以要求受贈人被告李某全部返還受贈款項。
廖某轉款、匯款給李某多次,每筆數額都不小,並且各筆款項之間僅間隔幾個月。被告李某未向法院舉證證明其具備短期內頻繁獲得巨額經濟收入的能力。結合被告李某存入款項的時間、金額與被告廖某取出款項的時間、金額存在多次相同或接近情形。法院認為原告汪女士的舉證已經符合了相關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法院認定其中80萬餘元系被告廖某贈與被告李某。對於廖某聲稱的其曾交付給李某5萬元美金和10萬元現金,廖某和汪女士都未能提出有效證據證明,並且李某也否認,法院不予認定。法院一審判令被告李某返還給原告汪女士80餘萬元。(文/記者周偉良 通訊員鍾紫薇、曾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