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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位花甲老翁酒後騎著二輪摩托車,馱帶老伴上公路行駛,結果與一輛出租車相撞,當場死亡。事發後,老翁家屬就賠償問題與出租車司機、出租汽車公司及保險公司鬧上法庭。日前,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定,肇事二輪摩托車屬機動車范疇,死者酒後無證駕駛,負有過錯責任。據此,一審判決被告司機承擔30%次要責任,出租汽車公司連帶賠償,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擔責。
2012年9月14日14時22分,出租車司機邱某駕駛出租汽車沿紅橋區教軍場大街通過綠燈由西向東行駛,至紅旗路交口加油站附近時遇花甲老翁杜某酒後駕駛無證無牌照燃油二輪摩托車馱帶老伴江某沿紅旗路由南向北闖紅色交通信號燈進入路口,隨後兩車相撞,造成杜某當場死亡、江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經交管部門認定,杜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邱某承擔次要責任,江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屍檢報告載明:杜某因交通事故受傷,送到醫院時已死亡。事發後,死者杜某的兒子及老伴將肇事出租車司機及出租車所屬公司、為該車承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出租車司機邱某及保險公司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共計32萬餘元;保險公司擔保險賠償責任。
法庭上,被告出租汽車公司表示尊重法庭裁量,並證明肇事出租車系被告邱某個人出資購買,其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只是登記掛靠在被告出租汽車公司。被告保險股份公司則表示,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合理合法地進行賠償。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及合法的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杜某所駕車輛系燃油二輪摩托車,燃油二輪摩托車屬機動車范疇,杜某駕駛燃油二輪摩托車與邱某駕駛轎車發生交通事故應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另外杜某屬於酒後駕駛,且違法闖紅燈撞到邱某所駕車輛的右側後部,其行為對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過錯程度較大,綜合考慮本次事故經過,認定被告保險公司首先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被告邱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的賠償比例為30%。因邱某所駕機動車系以掛靠的形式登記在被告出租汽車公司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故被告出租汽車公司應與被告邱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上,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二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死亡賠償金9萬元;被告邱某賠償二原告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9.5萬餘元,被告出租汽車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