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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農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也是農民心靈情感的寄託和歸宿。隨着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推進,全國各地出現徵地熱潮,被徵地的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徵地單位、地方政府的矛盾日益突出。土地徵收程序不規範,被徵地農民得不到妥善安置,補償不合理,徵地補償款分配矛盾十分突出,甚至出現了被徵地農民貧困化現象。農村土地糾紛已成爲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首要因素。
土地徵收權的行使犧牲了被徵收人的利益,對其遭受的損失自然應予以補償,這是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世界各國土地立法中都規定了土地徵收補償制度。有關土地徵收補償的原則大致有三種:完全補償原則、不完全補償原則和相當補償原則。就世界整個發展趨勢來看,對於國家合法行爲所造成的損失,其補償範圍與標準均呈日漸放寬之勢,以便對被徵收人所遭受的損失予以更充分、更完全的補償。反觀我國農村土地徵收補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主要表現爲農村土地補償標準過低、補償項目構成不完善、利益分配不合理和土地徵收補償方式單一等問題。爲了保證農民生活水平恢復到徵地前的水平,確定土地的補償標準要充分考慮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
首先要細化補償項目,擴大補償範圍。我國土地徵收補償不應僅限於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還應適當擴大徵收補償範圍,將殘餘地分割損害、正常營業損害以及其他各種因徵地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等可確定、可量化的財產損失列入補償範圍,以確保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其次要靈活運用多種徵收補償方法。除現金補償外,還可根據農民的現實需要,採取其他補償方法,如對於綜合效益週期長、收益穩定的重點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建設徵地補償,可以發放一定數量的土地債券作爲補償,或以土地補償費入股參與經營,農民按原承包土地的權益比例享有出資者即股東權益,這樣使農民不致因喪失土地使用權而同時失去土地收益權,可延續農民和土地的關係,有效地保障所有人的根本利益。如果被徵收人必須依靠土地來維持其營業、職業及其他重要工作,而需用地人又能提供適當的土地作爲替代地或代償地,則被徵收人可以請求補償其一塊土地。反之,如果被徵收人不願意以替代地或代償地受償,則應以現金作爲補償。
《人民日報》( 2013年10月22日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