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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15年前,衆弟妹僞造大哥簽名,將父母遺留公產房過戶至二哥名下。去年房屋拆遷,大哥起訴二弟索要拆遷補償款中一半的份額,即39萬餘元。日前,法院一審認定當年過戶合法有效,但存在瑕疵,判決被告賠償原告8萬元。
本案原告是家中長子,被告系次子,二人還有其他同胞弟妹。二人父母於1991年先後過世,父親承租了一套坐落於河西區的公產房。1998年,該房產過戶至次子名下。2012年,房屋拆遷,次子領取拆遷補償款78萬餘元(包括被徵收房屋補償金、臨時安置補助費、裝飾裝修費等)。長子認爲這裏有自己應得份額,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得其中的一半。
庭審中,長子稱當年房屋過戶沒有經過自己同意,是其他弟妹瞞着他,並在過戶申請書上僞造他的簽名才成功過戶。次子則表示簽名是不是大哥親筆書寫並不確定,且不申請做鑑定。其他家庭成員則稱簽名的確不是大哥所寫,且當初同意房子歸二哥,即表示願將房產內屬於自己的份額全部轉讓給二哥。
法院審理認爲,原告1996年搬出訴爭房屋,該房1998年過戶至被告名下,至拆遷時一直由被告實際管理、使用,房屋拆遷安置時,被告作爲實際承租人,與房管部門簽訂補償協議並無不妥。經審理,法院認定過戶申請書中原告簽名不是其本人所寫,故被告在訴爭房屋過戶中存在一定瑕疵。參考被告獲得被徵收房屋補償金59萬餘元,法院認爲應酌情給予原告8萬元經濟補償。而其他費用系補償給實際使用人,與原告無關,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德唯律師事務所賈芳律師分析認爲,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房屋承租權變更效力的認定。根據當時的公產房變更承租權政策,承租人死亡或戶口遷出本市,其同居一處、共同生活同戶籍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申請住房租賃過戶。住房租賃過戶按其家庭成員中配偶、子女、其他親屬的順序,並徵得家庭成員同意後方可辦理。本案中,雖然被告具有承租資格,除原告以外的其他弟妹也均認可被告承租房屋,但在辦理變更手續中,他們未徵得原告同意,存在一定瑕疵。(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