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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周峯24日被問及雲南官員強姦幼女案民事賠償相關問題時表示,“我們看過這個案件的判決,被害人及其親屬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但是未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所受經濟損失,所以一審未支持其相關的訴訟請求。”
24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發佈會上,有記者提問稱,“我們注意到雲南官員強姦幼女案,當時並沒有提及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意見》對這方面進行了哪些規定,謝謝。”
對此,周峯表示,這次《意見》第31條,對被告人應當承擔的民事範圍有明確的規定。《意見》明確,對於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損害,爲進行康復治療所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康復治療所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是要進行賠償的。”周峯解釋說,我們說的康復治療不僅僅是指身體康復,我們都知道,性侵案件往往身體受損的機率小於心理和精神受到的傷害,這類傷害對幼女來說往往是終身的。
周峯指出,所以,我們這裏的康復費用,既包括身體受到損害,比如說身體有輕傷,或者是因爲引起精神治病這樣的治療。如果是心理重度抑鬱需要精神康復的治療費用,也應該包括在內。
在談及雲南官員強姦幼女案這一具體問題時,周峯表示,“我們看過這個案件的判決,被害人及其親屬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但是未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所受經濟損失,所以一審未支持其相關的訴訟請求。”
“我們審理案件是講究證據的,光說要求賠償,但是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能證明你進行過這方面的康復治療,有費用支出,否則的話法院確實很難支持。”周峯說。
2013年8月24日晚,時任雲南省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的郭玉馳見到一名幼女(2009年出生)在路邊玩耍,遂起姦淫之心,便將其抱至家中實施姦淫。隨後,郭玉馳被捕並移交檢方起訴。檢方起訴建議以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至5年。9月24日,大關縣法院對郭玉馳強姦4歲幼女案做出一審判決,判處郭玉馳有期徒刑5年,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目前,這一案件又有新進展,來自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消息顯示,該院決定將此案交由大關縣法院再審和重審。(記者闞楓馬學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