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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顧客在超市購物期間,懸掛在房頂上的廣告牌突然墜落,砸中顧客頭部,致其當場暈倒。事發後,雙方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由此引發了一場訴訟。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超市應負過錯責任,一審判決超市方賠償受傷顧客醫療費、誤工費等5.5萬餘元。
2012年8月31日下午,市民呂某到本市一家大型超市購物。據呂某稱,當她走到超市二樓時,懸掛在房頂上的、由鋼板制成的一廣告牌突然掉落,砸到了她的頭上,致其頭部、頸部、鼻梁等多處重傷,頭頂部水腫、積液,當場不省人事,隨後嘔吐不止。事故發生兩個多小時後,呂某被超市員工送至醫院救治,後因傷情嚴重住院治療。經診斷,呂某傷情為:1.閉合性顱腦損傷;2.頭部外傷;3.頸部外傷;4.寰樞椎半脫位;且伴有頭疼、半身麻木等。呂某稱,事故發生後,超市方曾派工作人員送去治療費3000元,後再未支付任何費用。呂某多次找到該家超市協商賠償事宜均未果,為此,將超市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13萬餘元。
針對原告的訴求,被告超市方在法庭上辯稱,砸傷原告的廣告牌是塑料的,並非鋼板,傷情並不像原告講的那麼嚴重。事發後被告給付原告3000元,說好一次性解決,不想原告後來又『無理取鬧』。而且原告診治的胃炎、心肌炎等並不是因砸傷造成的。所以,不同意原告訴求。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作為經營超市的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關於事故責任的承擔問題,因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侵權責任的法定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他人損害的,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被告超市在經營中未確保其設施的安全,導致原告受傷,存在主觀過錯,原告在事故中無過錯,故被告超市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對於被告超市提出的原告病情與砸傷沒有因果關系的主張,因被告超市未能提供原告的初始CT等診斷依據,造成鑒定部門無法鑒定,責任應由被告超市承擔。同時,法院依據相關證據認定原告損失合計5.8萬餘元,扣除被告方已支付的醫療費3000元,被告方還應向原告支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5.5萬餘元。(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