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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當李某在批准逮捕決定書上籤下自己的名字時,心中非常懊悔,因爲酒後言語不和將朋友趙某砍成輕傷,既傷了朋友感情,又進了看守所,這可咋辦呢?正在這個時候,駐看守所檢察室的檢察官將《捕後在押人員羈押權利告知書》送到了面前,當得知如果達成刑事和解,自己就可以自由時,立刻委託檢察官告知家屬原意賠償朋友損失,後雙方達成和解,檢察院及時啓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認定李某犯罪事實清楚且證據收集固定,不具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性,建議公安機關對李某變更強制措施變更爲取保候審。
“能夠對李某捕後迅速變更羈押措施完全得益於我們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的三步工作法”天津市靜海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楊輝春告訴記者。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賦予了檢察機關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的職責,但是沒有明確該項工作的具體操作方法,爲解決這一難題,該院結合工作實際明確了告知、篩查、跟蹤評估“三步”工作法,確保了該項工作依法規範有序開展。
該院監所科科長李樹和介紹說:在告知環節,駐所檢察室會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執行逮捕後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在押人員享有《刑訴法》第95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618條規定的有權向辦案機關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和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權利。在篩查環節,根據在押人員案情、年齡、性別、身體狀況等情況,篩查出具有審查條件的人員,並建立動態篩查信息庫。在跟蹤評估環節,重點監控信息庫中人員身體、案情變化等情況,並作出評估,對已不具備羈押條件的人員,及時啓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該工作法實施以來,已對全部捕後人員進行了告知,對193名捕後人員進行了篩查,列入動態跟蹤的36人,已對2件3人啓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
該院公訴科科長車加林用具體案例介紹了“三步”工作法的實效:王某與劉某因故互致輕傷被捕後,雖沒有達成和解,但是存在刑事和解的可能性,該院將兩人列入到動態篩查信息庫進行跟蹤,該案移送起訴後,雙方達成刑事和解,公訴部門及時啓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並建議公安機關依法變更了強制措施。
“爲了進一步保障捕後人員的合法權益,我們在監所、偵監、公訴、控申部門之間建立了羈押必要性審查信息共享機制,還與公安、審判機關及律師事務所建立了以檢察機關爲主導的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部門聯動機制,以保證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個都不漏的得到及時審查”,該院主管刑檢工作的劉虹副檢察長對記者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