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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購物,可能有些商品不能在7日內無理由退貨了,退回商品的運費也要由消費者來承擔。這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往往遭遇這樣的情況:網購時,收貨才發現與自己想象的相差甚遠,在商家促銷下衝動購物後又後悔不迭。無理由退貨制度,相當於爲消費者營造了一個“消費冷靜期”,在一定期限內對消費行爲作出更爲理性的判斷和調整,從而保護自身權益,避免損失。
其實,在歐美國家,無理由退貨早已成爲一種商業習慣。在我國,7日無理由退貨最初由淘寶等電商推出,隨後在各商業領域廣泛引用。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年來的首次大修中,無理由退貨被寫入法律,正式以立法的形式賦予消費者“後悔權”,受到社會的好評。
不過,任何事物都是一把雙刃劍。無理由退貨在強化消費者地位的同時,也帶來了權利濫用的空間。在此前的實踐中,無理由退貨就遭遇一系列尷尬,如買了衣服後頻繁退換貨、爲騙“運費險”惡意退貨、去競爭對手的網店裏購買全部商品然後退貨……
公平正義是立法執法的生命線。作爲消費行爲的兩大主體,消費者和商家理應同樣受到尊重和保護。對於無理由退貨來說,不能一味強調消費者維護權益的權利,也應明確其理性消費的義務。通過法律法規的建立健全,兼顧市場規律和買賣雙方合法權益,使這一制度真正發揮良好作用。從草案一審、二審、三審到如今審議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一直遵循的就是這一思路。明確列舉定做商品、鮮活商品、報紙期刊、電子書等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範疇,源於這些商品可能存在滋生惡意退貨的漏洞,影響商家的二次銷售,從而使其利益受損;運費由消費者支付,則體現了“權責對等”原則,畢竟退貨並非質量問題,過錯不在商家。
或許在一些人看來,對無理由退貨作出限制性規定,就會讓消費者不再“想退就退”,甚至在某種意義上剝奪了消費者的權益。事實上,這也是在保護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總則明確指出,“爲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如果退貨不加以限制,勢必造成消費者和商家之間的失衡。
再者,運費自付也能夠讓消費者在購物之前多一分冷靜,看清楚商品介紹,想清楚自身需要,不要衝動下單,避免給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消費者理性了,不再爲瘋狂讓利而趨之若鶩,電商價格戰的虛火也能得到降溫,轉向客戶體驗、售後服務等良性競爭,從而規範銷售行爲,推動行業發展。這對於廣大消費者來說也有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