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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一場歷時一年多的網絡論壇侵權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塵埃落定,被告劉某敗訴。
4年前,劉某轉載了29幅老照片。而老照片作者是上海的馬某,他認爲劉某侵權,並於2012年6月將劉某告上法院。
轉載應當標明出處
2012年9月10日,“博客轉載他人圖片是否構成侵權”案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
“4年前,這組老照片在網上很火,但是照片的作者信息不詳。出於研究和欣賞的目的,我就轉載了。”劉某說,但是他並沒有在照片上署名,也沒有用於營利。
劉某認爲自己並未侵權。馬某持反對意見,他認爲自己就是這組老照片的作者,別人要使用,就必須經他同意,劉某的擅自轉載就構成侵權。
一審主審法官武彧認爲,雖然劉某當時對作者並不知情,但他確實將馬某擁有著作權的作品轉載了,並且沒有註明照片來源,他的行爲構成侵權。“即便不清楚作者,也應該標明照片出處,譬如‘本組照片來源於商都網’。”
論壇、博客都受保護
一審中,馬某認爲,對於這29張照片,自己在博客裏一直聲明:“本人對上傳作品享有著作權,上傳只爲和網友交流,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載,違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劉某視而不見,擅自轉載就是侵權。
對此,劉某一直喊冤。“我只是從商都網看到這組老照片並予以轉載的,根本不知道什麼聲明。”劉某說,直到被起訴後,爲蒐集證據才進入馬某的博客,“進去後才發現,其實根本不是什麼博客,就是新攝影網的論壇,馬某以網名‘劍鳴視點’在論壇發帖,上傳了很多照片。”劉某有些疑惑,“論壇不應是個資源共享的開放平臺嗎?”
有關博客和論壇的“區別之爭”,武彧解釋:“目前法律對網絡(交流平臺)的保護是統一的,並沒有區分博客和論壇,即便在開放平臺如論壇,別人的著作權還是要給予尊重的。”
能證實身份的網名也受保護
2012年12月中旬,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某敗訴。劉某不服,上訴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電子信息。“‘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電子信息’是指,通過這個電子信息可以準確定位到現實生活中某個具體的人,而未經實名登記的網名是屬於無法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電子信息。”劉某認爲,馬某沒有在論壇實名註冊,僅以網名“劍鳴視點”發帖,其著作權不受法律保護。
對此,馬某極力反駁:“網名就和筆名一樣,能夠取得作者的身份,都是著作權法上的‘作者’,應當受法律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如無相反證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即爲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劍鳴視點是爭議照片的作者已無異議。”武彧認爲,關於馬某是否是劍鳴視點,依據馬某向法庭提交的證據,能夠確認馬某就是劍鳴視點,除非劉某能提出證據證明不是。
侵權人要承擔刪除、道歉和支付合理費用的責任
2013年6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決定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劉某侵權行爲成立。
據二審主審法官楊釗介紹,一旦發生網絡侵權行爲,侵權人要承擔立即刪除和賠禮道歉的法律責任,如果侵權行爲涉及商業營利,侵權人還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本案中,劉某沒有用馬某的照片進行牟利,因此一審法院判決劉某承擔的1.6萬元,並不是賠償金額,而是原告打官司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如律師代理費、住宿交通費以及公證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