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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今天上午9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吉林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田學仁受賄案一審宣判,認定田學仁犯受賄罪,先後收受贓款1919萬餘元,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11年間,田學仁在擔任中共吉林省長春市委副書記、吉林市委書記、吉林省委常委、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委書記、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吉林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獲取貨款、承攬業務、晉升職務等事項上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收受吉林天河藥業有限公司、時任長春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緝私隊隊長的徐爲民等10個單位或個人給予的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1919萬餘元。案發後,贓款已全部追繳。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爲,田學仁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根據田學仁受賄的數額和情節,鑑於其歸案後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態度較好,贓款已全部追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資料顯示,田學仁曾任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2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隨後被批捕。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北京市一分檢審查起訴。
2013年10月10日,北京市一中院公開審理田學仁受賄案,檢方指控其通過爲企業經營、工作調動、子女入學等提供幫助,在16年間分85次收受賄賂1919餘萬。田學仁對指控全部認可,律師爲其做了罪輕辯護。(記者 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