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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李某蓮爲幫助丈夫調動工作,給了同學李某梅50000元的“關係費”。不料,工作調動遲遲未果,李某蓮遂將李某梅訴至法院,要求歸還“欠款”並支付利息。
近日,東莞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爲兩人行爲屬於非法委託,判令李某梅應向李某蓮返還相應的財產。
出5萬元託同學調動工作
李某蓮與李某梅原爲中學同學。由於聽對方講其與東莞虎門某電力企業主管王某關係親密,可將李某蓮的老公調到虎門工作,李某蓮夫婦遂動了心,於是由李某蓮付了5萬元給對方作爲關係費。
然而,李某梅所承諾的調動遲遲沒有結果,李某蓮於是向對方討要說法。豈料,對方聲稱王某突然死亡,而關係費已經交給了王某,無法追回。
2011年1月,李某梅在對方要求下向李某蓮出具一份《欠條》,確認尚欠李某蓮50000元,承諾於2011年3月前還款,否則承擔欠款總額千分之一的違約金。該欠條有李某清、李某吾和羅某良作爲在場證明人簽名捺印。因李某梅未按期還款,李某蓮據此主張對方向其借款5萬元並訴至法院。
庭審過程中,原、被告均確認該《欠條》的真實性,亦確認5萬元系李某蓮爲其丈夫辦理工作調動而交付給李某梅的“關係費”之用。但是,李某蓮否認直接見過王某,亦不認可李某梅所說的已將關係費交給王某的說法。李某梅認爲,該欠條系在脅迫下所籤,不具有合法性。
法院認定雙方屬於非法委託
東莞市第二法院一審認爲,李某蓮提供的《欠條》有李某梅簽名捺印,李某梅雖主張其系在受到脅迫的情況下所寫,但其當時並未報警,證人周某和鄧某金的出庭證言亦無法證實李某梅上述主張,因此,該院對李某梅認爲該欠條不具有合法性的主張不予採信。故判令李某梅向李某蓮返還借款5萬元並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李某梅不服一審判決並向東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其與李某蓮之間不存在借貸關係,本案屬非法的債權債務關係,不應受法律保護。
東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李某蓮與李某梅成立民間借貸關係,雖然在形式上有《欠條》爲證,但其實質系李某蓮委託李某梅爲其丈夫辦理工作調動並支付請託費用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該委託合同關係明顯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李某梅應向李某蓮返還人民幣5萬元。對於利息部分,由於雙方對合同無效均有過錯,故改判駁回原告的利息請求。(記者/黃少宏通訊員/黎謝榮何飛)
(來源: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