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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由於所乘坐的公交車遭遇追尾事故,一名學生摔倒受傷。事發後,該學生在向肇事方索賠醫藥費的同時,還要求對方賠償她因療傷誤課的損失。日前,紅橋區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決為肇事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傷者醫療費、交通費630餘元,駁回其他訴求。
2012年3月2日20時,司機范某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本市紅橋區咸陽北路由北向南行至丁字沽一號路口時,與前方一輛同方向行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後被追尾牽引車的司機方某又與其前方行駛的一輛公交車追尾,造成公交車內7名乘客受傷及三方車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發後,交通隊認定范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在事故中受傷的公交車乘客董某隨即到醫院治療,其傷情經診斷為:胸背部軟組織挫傷。診療期間,董某自行支付醫療費580餘元。董某表示,她是一名在讀大學生,因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致使其一個月沒有上課,所以要求肇事方賠償其人身損害賠償金5000元,此外,還要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醫療費580餘元及交通費62元。因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董某一紙訴狀將上述三輛汽車的司機及相關巴士公司、運輸公司和為兩輛牽引車承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上述經濟損失。
訴訟中,被告范某辯稱,事故發生時其是職務行為,賠償責任應由其單位被告運輸公司承擔。而被告方某、被告巴士公司及其司機周某均表示自己對此次事故沒有責任,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首先,賠償范圍應當合理,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依法確認原告的損失范圍包括醫療費587元、就醫交通費50元,關於原告主張的人身損害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其次,關於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兩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和交通費。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記者孫啟明 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