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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五年前,市民騎自行車路遇無蓋井摔傷,幾番尋找產權單位未果,經申請鑑定井內線纜爲電力線纜,後將電力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北辰區法院一審支持原告訴請,判決電力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008年5月某晚,王先生騎自行車在北辰區辰昌路非機動車道行駛,路遇無蓋井導致摔傷,造成頜骨和踝狀突骨折,後住院治療,經鑑定構成九級傷殘。交警在現場勘查發現,路燈與井口間有樹木遮擋,路燈開啓時,樹木陰影將井口位置擋住,無蓋井不容易發現,因未找到該井產權單位,無法認定事故責任。
王先生和家屬多次到有關部門查找產權單位未果,2012年底委託天津市質量檢驗協會鑑定,確認井內有電力電纜,根據所標生產公司字樣調查,該線纜主要用於小區變電室、樓層之間。王先生查找了《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線井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管線井的維護、管理責任單位無法確定的,由其行業主管部門指定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或由行業主管部門維護管理。”王先生遂將負責北辰區供電的電力公司告上法庭。
庭審中,被告電力公司辯稱,其不是肇事井產權人,原告沒有舉證證明該井屬於被告,被告是獨立企業法人,不具有任何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職能,並非《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線井管理辦法》中的行業主管部門,該規定製定機關爲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屬於政府部門規範性文件,無權確定管線井的維護責任主體,不能作爲判決依據,本案事故發生在2008年,該規定施行於2012年,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也不能適用,不同意原告訴請。
法院認爲,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井內線纜經鑑定屬於電力電纜,且該井位於非機動車道內,根據《天津市供電用電條例》相關規定以及涉訴井內電纜性質用途,顯然屬於用電設施,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城鄉電網建設和改造規劃,進行供電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被告負責北辰區供電,應當承擔本地區供電設施的運行管理職能。被告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摔傷無蓋井與被告無關,應承擔本案侵權責任。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合理損失共計16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