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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在未佩戴安全帽,且無證駕駛未經年檢的輕便摩托車行進時,一下掉入正施工改造的路中一排水井內,造成身上多處受傷,住院長達288天,花費醫藥費18萬餘元。一邊是行駛者違法行車,一邊是道路施工改造單位的措施不力,那麼,傷者的損失應該由誰來負責?
2010年6月14日晚,市民張某在未佩戴安全帽、無證駕駛未經年檢的一輛紅色輕便摩托車沿塘沽東沽閘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閘南路與菜市場路交口處時,掉入路中的一排水井內。受傷的他隨後被送往海洋石油總醫院治療,經診斷傷情爲腦震盪、頸脊髓損傷、鼻部外傷、鼻骨骨折、上脣貫通傷等,分別於2010年8月12日和2010年9月26日兩次進行“頸間盤突出脊柱介入術”。治療中,張某先後在渤海石油總醫院和北京中日友好醫院入院治療,共計住院288天,花費醫藥費等計18萬餘元。
本案經兩審審理,法院認爲,張某無證駕輕便摩托行駛,且在騎行中未盡到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致使事故發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綜合考慮,其應當承擔本次事故責任的30%爲宜。被告中鐵十四局三公司作爲閘南路改造工程的具體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未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未設立警示標識消除事故隱患而致使事故發生,應當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該公司承擔張某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318000元的70%,即222600元。(記者王學軍 通訊員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