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網訊:一市民在馬路便道上行走時,被翻立的井蓋絆倒摔傷,幸得好心人及時施救脫離險境。事發後,受傷市民將肇事井的管理人告上法庭,在向對方索賠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的同時,還要求對方支付其為答謝救命恩人購買禮品的費用。日前,紅橋區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等經濟損失2.3萬餘元,駁回了其索賠答謝款的訴求。
2012年12月3日12時左右,本市男青年蘇某徒步經過紅橋區芥園道與怡德路交口便道時,設置在路面中的窨井突然陷落,井蓋翻立起來,導致蘇某摔傷。事發後,蘇某被好心人救出並送往醫院治療,其傷情經診斷為右肩關節脫位、右小腿皮擦傷。經查,該窨井的管理人是某燃氣公司。蘇某認為,該燃氣公司對窨井設施疏於管理,導致其身體受到傷害,該公司應對其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負有完全責任。後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蘇某訴至法院,要求燃氣公司賠償其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計2.8萬餘元,並要求對方承擔其今後繼續治療的費用,此外,蘇某還要求燃氣公司賠償其為答謝救命恩人購買禮品支付的420元。
對此,被告某燃氣公司在法庭上辯稱,原告傷情不是由其公司的窨井造成的,本案與其公司無關,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查明,被告某燃氣公司確系位於本市紅橋區芥園道與怡德路交口的事發窨井的管理人,被告於2012年12月3日接到報案電話後曾派其公司職工與原告接觸。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壞的,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某燃氣公司系事發窨井的管理人,原告因該井蓋側翻而摔傷,被告僅以其工作人員陳述的“對事發地段已按正常巡視計劃巡視”的證言不能證明其已盡到管理職責,故對於原告的合理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於原告主張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以及交通費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為答謝救命恩人購買禮品支付的420元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關於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今後繼續治療費一節,可待實際損失發生後再行主張。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法律鏈接
《侵權責任法》第16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第91條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