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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通過相親認識一女子,兩人很快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誰料,半年後妻子離家出走,下落不明,准備起訴離婚,卻發現並無曹麗這個人,原來妻子結婚登記的身份信息是假的,自己的5萬元彩禮也一去不返。該男子一怒之下將平陰縣民政局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撤銷婚姻登記行為。
2012年年初,家住平陰的李建通過公司組織的一次相親活動認識了女孩曹麗,兩人感情進展很快,並舉行了訂親儀式,李建給女方曹麗彩禮錢、首飾等共計5萬元。在2012年5月,就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2013年1月曹麗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經多方查詢,發現公安機關人口信息庫中無曹麗的個人信息,曹麗的身份是虛假的。李建無奈之下,起訴至法院,認為民政局存在過錯,要求民政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撤銷婚姻登記行為。民政局則認為,現在婚姻登記,只要材料齊全,信息對得上,雙方親自過來登記並填寫表格,就是合法程序,民政部門並沒有過錯。
主審法官田琳認為,李建與曹麗申請結婚登記時出具的證據和證明材料符合法定的形式與要求,民政局在無從具體判斷第三人曹麗提供的身份信息虛假的情況下,經審查認定雙方確屬自願結婚,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盡到了形式上的審查義務。結婚登記是關系到公民人身法律關系的重大事件,李建作為婚姻登記的一方,理應謹慎核實對方身份,但曹麗在結婚登記時提交了虛假的身份信息,是以欺騙手段騙取婚姻登記機關的結婚登記,由此造成的後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民政局受理了第三人提交的虛假身份信息進行婚姻登記,並發給結婚證,屬於實體辦理結果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判決撤銷民政局對李建與曹麗作出的婚姻登記行為,並駁回李建的其他訴訟請求。(通訊員張興記者崔艷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