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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配貨員無證駕駛自己的二輪摩托車在“禁行區”送快遞,撞傷騎自行車的七旬老漢。傷者和司機都覺得僱員職務行爲應由僱主擔責賠償,然而該司機先後被派遣到兩家快遞物流企業,事發時誰是用工單位成爭議焦點。日前,紅橋區法院一審作出判決。
去年4月,王某駕駛二輪車送快遞,在紅橋區光榮道上欲超越同向行駛的自行車,車後貨物與對方接觸,騎車的七旬老人趙某摔倒骨折住院治療,經鑑定構成兩處十級傷殘。經司法鑑定王某車輛爲二輪摩托車,交管部門認定,王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在禁行區域道路內行駛,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傷者趙某和家屬向王某及其單位索賠,卻發現王某先後被北京某科技公司派遣到某快遞公司和某物流公司,趙某隻好將他們全部告上法庭。
被告王某對事故事實無異議,辯稱事發時爲某快遞公司工作,屬於履行職務行爲。被告某科技公司辯稱,王某已於事發前一週被該快遞公司退回,後派遣到另一家物流公司。被告某快遞公司辯稱,事發時王某不在該公司工作。被告某物流公司經法院傳喚未到庭應訴。
法院調取交通事故卷宗,根據勞動合同和詢問筆錄等查明事實。法院認爲,本案爭議焦點在於事發時被告王某的用工單位是快遞公司,還是物流公司。某快遞公司未舉證證明王某存在違反法律規定情形可被退回,且在退回用人單位時也沒有通知王某,僅憑退回函,法院不能認定事發時王某用工單位已變爲另一家物流公司。該科技公司僅負責招聘配貨員併發放工資,對配送員無管理責任,不應承擔責任,快遞公司作爲用工單位對配貨員附有管理責任,有義務保障所駕駛車輛及其裝載貨物符合安全要求,對王某執行工作任務造成原告損害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王某駕駛車輛雖是個人所有,但原被告均認可配送貨物交通工具由配貨員自行準備,該車輛實際爲單位使用且單位受益,用工單位應對王某駕駛車輛性質、保險等情況有核實檢查義務,承擔該車輛未投保交強險的後果。經覈實,原告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存車費、拖車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萬餘元,一審判決由被告某快遞公司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