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想真正打破壟斷,必須徹底割掉反壟斷法的尾巴,以專門的法律取代反壟斷法原則性的規定,讓國有企業的職責更加明確,國有企業的經營活動更加透明
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這一改革發展的大方向符合市場經濟的深刻內涵,爲我國未來經濟的發展指明瞭道路。但是,我們還應該看到,市場經濟從來都不會一蹴而就。中國的市場經濟是在審批經濟基礎之上逐步發展起來的,審批經濟的最大特徵就在於,政府以行政許可管理國家資源。發展市場經濟首先要打破行政許可壟斷,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既要消除思想觀念上的障礙,同時又要儘快完善現行的法律制度,爲市場經濟保駕護航。
我國反壟斷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國有經濟佔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爲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這項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幾乎廢除了反壟斷法的“武功”。
衆所周知,在我國國有經濟的比重依然很大,“國有經濟佔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就意味着排除了我國反壟斷法關於反壟斷的禁止性條款。換句話說,只要是“國有經濟佔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無論其資本併購還是簽訂具有壟斷性質的協議,其行爲都不受反壟斷法的約束。事實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主管部門曾經對國有壟斷企業的價格行爲多次發起反壟斷調查,但最終都不了了之。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局面,就是因爲我國反壟斷法網開一面,對“國有經濟佔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給予特殊保護。雖然反壟斷法規定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爲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但是,由於這些國有企業的負責人都有行政級別,他們的經營行爲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商品和服務直接由政府定價,因此,這些企業實際上處於反壟斷法管轄之外。
此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主管部門試圖對中國電信行業普遍存在的移動通信國內漫遊費舉行價格聽證會,通過聽取專家的意見調整中國移動通信國內漫遊費的價格標準,但由於國有通信經營企業根本無法按照電信條例的規定提交詳細的經營成本審計報告,因此,移動通信國內漫遊費價格標準調整聽證會實際上變成了反映社會各界呼聲的諮詢會。雖然最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主管部門充分聽取移動通信主管部門和國資委的意見,適當調整了國有通信企業移動通信國內漫遊的資費標準,但整體而言,移動通信的價格依然居高不下。
解決我國市場中存在的壟斷問題,必須首先把國有經濟佔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納入到反壟斷法調整的範圍,讓國有企業真正參與市場競爭,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對於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企業,可以制定專門的法律,規範他們的行爲,明確他們的定價策略,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譬如,可以通過大幅度修改鐵路法,進一步明確鐵路經營的戰略目標,明確鐵路價格制定的基本程序和價格構成,明確鐵路經營企業的治理結構及其管理模式,明確鐵路經營企業在推動鐵路技術進步方面的特殊職責。只有這樣才能促進我國鐵路行業的快速發展,也只有這樣才能讓民營資本放心進入中國的鐵路行業,與國有企業開展公平競爭。
可以這樣說,要想真正打破壟斷,必須徹底割掉反壟斷法的尾巴,以專門的法律取代反壟斷法原則性的規定,讓國有企業的職責更加明確,國有企業的經營活動更加透明。(喬新生)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