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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擬通過省政府規章的形式,下放對城鄉基層社會組織的管理權限,確立“登記”和“備案”並行的城鄉基層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筆者昨日從省民政廳瞭解到,《廣東省城鄉基層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下稱《辦法》)正面向社會徵求意見。
登記備案並行
方便羣衆辦事
據介紹,城鄉基層社會組織目前缺乏一個統一、權威的定義,各地出臺的各種規範性文件對城鄉基層社會組織的定義差別也較大。在《辦法》制定過程中,有關方面經過反覆研究比較和綜合考慮,對城鄉基層社會組織作出了界定。
城鄉基層社會組織是以街道、鄉(鎮)轄區爲活動範圍,以滿足居民的經濟、文化、生活等需求爲目的,爲社區羣衆生活、公益慈善、經濟發展提供服務的非營利組織。從類型上可分爲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包括基金會。
由於城鄉基層社會組織,特別是在村(社區)範圍內活動的社會組織,具有會員少、規模小等特點,本着培育發展城鄉基層社會組織和方便基層羣衆辦事的原則,《辦法》設計了“登記”和“備案”並行的登記管理制度。
在這樣的框架下,根據申請人意願和申請條件的不同,符合登記條件的在縣級民政部門進行法人登記,符合備案條件的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備案。
據介紹,出臺《辦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通過省政府規章形式,授權給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備案管理權限,以及對所轄區的城鄉基層社會組織的協調、服務和管理權限。
《辦法》明確,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城鄉基層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城鄉基層社會組織的備案管理機關。需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律維權類和宗教類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城鄉基層社會組織履行業務指導職責。
降低登記門檻
簡化登記程序
據介紹,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相比較,《辦法》對進一步降低城鄉基層社會組織登記門檻、簡化登記程序作出了規定。
《辦法》在降低登記門檻方面提出,社區社會團體需有20個以上會員,城鄉基層社會組織註冊(開辦)資金不低於2000元人民幣。而根據《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的要求,一般社會團體要有50個以上個人會員,註冊資金不低於3萬元人民幣。
簡化登記程序的情形包括:登記提供的材料中用銀行存款證明代替了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社會團體登記的程序取消了籌備成立階段,除需經業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批的外,社會組織可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或向鄉鎮(街道辦事處)申請備案。而《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則要求,一般社會團體成立應經過籌備成立和正式成立兩個階段。
小貼士
《辦法》提出,申請登記城鄉基層社會組織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有規範的名稱;有固定的活動場所;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與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其中社會團體須有20個以上的會員);城鄉基層社會組織註冊(開辦)資金的最低限額爲人民幣2000元,行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設立條件的城鄉基層社會組織可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名稱覈准,取得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名稱覈准通知書》後,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冊登記。城鄉基層社會組織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依法做出准予登記的書面決定並頒發《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符合條件成立黨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要督促其同步建立黨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做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者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村(社區)社會組織一般採取備案方式。申請人可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備案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覆,符合備案條件的給予備案;不符合備案條件的退回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須在每年6月底前將備案的社會組織情況統一報縣級民政部門。具備法人登記條件的,應進行法人登記。備案組織不具備法人資格,不頒發證書。(記者李強實習生周潺何康傑)
(來源: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