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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上午,河南鄭州市中院二審公開審理姜昆“被代言”壯陽藥案,被告包括陝西安泰堂生物醫藥生產工程有限公司和鄭州易初蓮花連鎖超市有限公司,但未當庭宣判。
4年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姜昆成了某壯陽藥的代言人,廣告上,姜昆身着西裝,手拿話筒,面帶微笑,以其特有的“口吻”稱:“多年的演出與勞累,使我越來越力不從心,多虧XXX讓我找回了做男人的自信與輕鬆……”而在“被代言照片”壯陽藥廣告頁左側,還大幅字體標有“著名笑星姜昆強力推薦”的虛假內容。
2010年11月,姜昆以肖像權、名譽權被侵犯爲由,將9家侵權單位起訴到法院,要求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30萬元。
案件審理期間,由於部分銷售公司已被依法吊銷執照,姜昆撤回了對其中7家銷售公司的起訴,但索賠數額未變更,要求剩餘兩被告陝西安泰堂生物醫藥生產工程有限公司和鄭州易初蓮花連鎖超市有限公司賠償30萬元。
2011年5月18日,鄭州市管城區法院一審判決,安泰堂和易初蓮花將印製有姜昆肖像的廣告宣傳資料予以銷燬,並在媒體上公開向姜昆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同時,安泰堂賠償姜昆精神撫慰金8萬元;易初蓮花賠償姜昆精神撫慰金2萬元。兩被告不服上訴。
今年11月14日,鄭州市中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陝西安泰堂生物醫藥生產工程有限公司稱,壯陽藥並非他們公司生產,他們發現這種情況後刊登了聲明,希望消費者不上當。
而鄭州易初蓮花連鎖超市有限公司則認爲,當時銷售相關產品的藥店是鄭州一家連鎖醫藥公司所開,其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產生的相關法律責任應該由其連鎖公司承擔。對此,姜昆的代理人表示,鄭州易初蓮花連鎖超市有限公司作爲專業的經營機構,應該知道哪些藥店是有營業資格的,稱自己沒有審查義務的說法不成立。(記者宋曉東馬意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