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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李先生的女兒在外地,李先生夫妻倆想爲女兒在天津買房。李先生看中了王某的房子,在中介的撮合下,他們簽訂了三方協議,約定李先生在籤合同當日給王某定金1萬元,雙方中介費共2萬多元均由李先生擔負,3個月後到房管局籤《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
合同簽訂後,李先生及時繳納了定金和中介費,後來因女兒辦公證委託手續要延遲一段時間,經中介聯繫,雙方口頭變更爲推遲一週到房管局籤協議。不料,離籤協議的時間還差4天時,中介通知李先生,王某說房子不賣了,定金也不退。李先生數次求中介約王某見面,但中介說對方不想見,並將房屋另賣。李先生委託擊水律師事務所起訴王某雙倍返還定金。
吳鳳穎律師接案後,通過委託人提交的錄音發現,委託人擔心女兒手續不能準時辦齊,向中介表達了擔心,而中介錯誤理解爲委託人再次變更籤訂協議的時間,於是把錯誤的理解傳遞給賣房人,才造成王某毀約。律師認爲,中介的失職造成對委託人不利的結果,委託人聽從律師的建議,表示只要能要回中介費即可。
庭審中,賣房人對口頭變更履約時間一事矢口否認,雖中介證明口頭協議存在,但法庭不予採信。法院認爲,正是因爲中介存在過錯,未能履行中介義務,才造成委託人不能證明口頭協議存在的不利後果,因此判決支持原告關於全額返還中介費的訴求。
律師點評
吳鳳穎律師認爲,本案中,買賣合同達成合意後,李先生依約支付了中介費,但因爲賣家的原因造成買賣關係終止。造成此情況的真正原因,是中介公司錯誤地理解了原告的告知內容,並按自己的理解反饋給賣家。事發後,原告多次聯繫中介希望其聯繫賣家妥善處理,但中介公司一直沒有積極響應。根據事實與法律,中介公司應返還中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