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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和國企薪酬依託的更多的是政治資源以及行政壟斷,並非真正的市場價格形成
據報道,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牽頭進行的針對央企和國企高管收入的調研發現,央企和國企高管收入存在較大的不平衡,同時,也存在極個別國企高管領取上千萬元薪酬的狀況。
國企管理人員的薪酬一直牽動社會的目光。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薪酬水平、職務待遇、職務消費、業務消費”,抓住了國有企業改革的重點。
國企高管薪酬普遍較高,而且有人職務消費畸高。中石化原總經理陳同海在任時日均揮霍公款4萬元,並非孤例。這些高管在享受體制內政治待遇的同時,又享受着市場化的經濟待遇,不僅引起公衆不滿,也引發了體制內人員的不滿。除了高管外,一些行業央企與國企職工的收入也普遍超高,電力、能源、電信、菸草等行業表現得尤其明顯。
如果高薪是由市場競爭形成的,那無可非議,但央企和國企依託的更多的是政治資源以及行政壟斷,並非真正的市場價格形成。因此,亟需做出重大的改革與調整,建立合理的薪酬機制。
要明確國有企業全成本覈算。一些央企和國企之所以敢於發放過高薪酬,一個重要原因在於他們認爲自己利潤很高。但這些高利潤並不是完全扣除成本後的利潤。比如,常年不向公共財政上繳資本租金,常年享受各種資源要素的低成本優惠。如果把這些因素考慮在內,建立全成本的核算機制後,按市場定價的央企和國企的人力資本價格必然大幅下降。
要建立規範的薪酬機制。再退一步,即便不考慮全成本覈算,“國有企業屬於全民所有”,作爲高管只是受託管理者,其薪酬待遇至少要有兩方面約束,一是作爲股東的財政部要有約束;二是代表全民的人大要有強有力的約束。央企和國有企業可以有特殊的薪酬機制,但這個機制必須得到財政部和人大的同意。
因此,以公正合理爲標準,在財政部或者人大層面制定國有企業薪酬標準,以全成本覈算爲基礎,有效規範過高薪酬和過高職工收入,是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措施,也是國企改革的突破口。在這方面,需要儘快拿出可行方案,儘快取得突破,以增強改革信心。(匡賢明)
(作者系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經濟研究所所長)
(來源:深圳特區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