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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兩名男子用假身份證到租車公司租車,再辦假手續謊稱汽車爲自己所有,將車變賣。近日,經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公訴,在嫌疑人實施“造假證”和詐騙多項犯罪行爲的情況下,依據重罪吸收輕罪原則,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7個月和1年8個月。
王某與李某經預謀,由王某製作假身份證和駕駛證複印件。今年3月的一天,李某用假身份證在租車公司騙租一輛豐田花冠汽車,后王、李二人僞造該車手續,將車賣給劉某。劉某辦理過戶手續時發現被騙報案。近日,經河東區法院審理,因王某積極退賠全部贓款,判處其有期徒刑7個月,李某被判刑1年8個月。
擊水律師事務所盧同斌、馬靚律師分析認爲,本案中,王某與李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詐騙罪。深究王、李二人詐騙手段,同時也觸犯了《刑法》。
王、李二人使用虛假身份,僞造變造假身份證,與租車公司簽訂租車協議,構成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二人僞造假的駕駛證、行車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等與車輛所有權及上路行駛管理相關的手續證件,相關證件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製作、各地公安交管部門發放,因此僞造上述證件的行爲構成僞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律師指出,犯罪人以僞造國家機關文件、證件、印章的手段進行詐騙,《刑法》並未對以該行爲爲手段的詐騙行爲單列罪名,根據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以及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王、李二人制造假證的手段被詐騙錢財的目的所吸收,在《刑法》沒有明確規定對此情形進行“數罪併罰”的情況下,法院最終以詐騙罪這一罪名對二人進行處罰,是符合《刑法》規定的。
律師提醒市民,不僅僞造上述國家機關證件構成犯罪,如有市民,無論出於何種目的,購買上述僞造的證件,同樣構成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同時,公民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同樣構成犯罪。(記者解金釗 通訊員王欣鋼 黃瑩 葉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