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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1日對外公佈《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意見》要求,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
《意見》提出,定罪證據不足的,應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定罪證據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疑的,應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死刑案件,認定對被告人適用死刑的事實證據不足的,不得判處死刑。
《意見》要求,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切實改變“口供至上”的觀念和做法,注重實物證據的審查和運用。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意見》指出,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除情況緊急必須現場訊問以外,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
《意見》強調,現場遺留的可能與犯罪有關的指紋、血跡、精斑、毛髮等證據,未通過指紋鑑定、DNA鑑定等方式與被告人、被害人的相應樣本作同一認定的,不得作爲定案的依據。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過辨認、鑑定等方式確定來源的,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對於命案,應當審查是否通過被害人近親屬辨認、指紋鑑定、DNA鑑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