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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據證明橋存質量問題
張文軍的辯護律師還曾指出,白河橋存在質量問題,橋塌與張文軍的直接因果關係很小。
市二中院對此認爲,國家道路及橋樑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查報告、檢測報告及橋樑定期檢測、保養記錄、維修記錄等證據,證實涉案橋樑在案發前定期檢測、保養及維修,沒有證據證明該橋存在質量問題,白河橋垮塌的原因是車輛荷載嚴重超重。
法院認爲,張文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車輛發生重大事故,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因張文軍的犯罪行爲給懷柔公路分局造成的經濟損失,張文軍應承擔賠償責任。曹某父子作爲僱主,對張文軍從事僱傭活動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的損失,應與張文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所作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對被毀橋樑的價值認定有誤,導致量刑及民事賠償數額失當,故依法予以改判。
法院終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張文軍3年有期徒刑,其與曹某父子連帶賠償懷柔公路分局273.8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