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1月20日訊記者萬靜商務部今天發佈公告,終裁決定自11月21日起,對原產於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爲5年。公告稱,經調查,中國商務部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於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國內吡啶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原標題:我對印日吡啶徵反傾銷稅)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