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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1月21日電據保監會網站消息,11月1日,《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3年第8號)(以下簡稱《投訴辦法》)正式施行。日前,中國保監會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負責人就《投訴辦法》答記者問時明確,投訴事項不屬於保險消費投訴、不是保險消費者本人或其受託人提出等五種情況的投訴,保監會及派出機構不予受理。
保監會表示,根據《投訴辦法》的規定,不予受理的事項主要有:一是投訴事項不屬於保險消費投訴的;二是投訴事項不是保險消費者本人或其受託人提出的;三是投訴事項不屬於接收單位負責處理的;四是在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期限內,保險消費者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訴的;五是本單位已作出投訴處理決定,保險消費者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訴的。
對於受理的保險消費投訴事項,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但有兩種例外情形,一是對於事實清楚、爭議情況簡單的投訴,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二是對於情況複雜的,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投訴處理的監管方面,《投訴辦法》突出並強化了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在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中的義務和責任。主要表現在:一是要求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要健全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的制度機制,明確工作部門和崗位,充實工作力量。二是要求保險公司總公司及其省級分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要指定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責任人,並加強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分支機構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的管理、指導和考覈。三是要求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做好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有關信息的公開工作。四是要求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要按照《投訴辦法》規定受理保險消費投訴,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並告知保險消費者。五是要求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每季度向保險監管機構報告其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情況。六是要求各級保險監管機構要加強對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的督辦、監督和考評,對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違反《投訴辦法》規定的行爲依法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