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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因所售商品『五香牛肉』在食品添加劑一項標注了『味精』字樣,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工商部門對一家超市進行了罰款處罰。該超市因不服處罰,訴至法院。今天上午,本市和平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今年2月15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在南京路海瑪特超市發現其銷售的『卡旺80g鹵汁五香牛肉』產品的外包裝標注了食品添加劑『味精』而非『谷氨酸鈉』字樣,認為該超市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遂於4月26日向該超市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因超市方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分局遂於5月10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超市違法所得37.8元並罰款2萬元。
此後海瑪特超市提出,其所售產品系標識問題,不產生食品安全問題。且國標GB8967-2007規定的谷氨酸鈉含量大於等於99.0%叫做味精,味精是99.0%谷氨酸鈉的成品,小於99.0%的谷氨酸鈉可以做添加劑。為此,該超市將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告上法庭,請求撤銷其上述處罰決定。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銷售產品外包裝配料表中標注的添加劑『味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根據《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包裝上的標簽應當標明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通用名稱並非日常生活中對事物的稱謂。本案涉及的食品添加劑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為『谷氨酸鈉』,其功能是『增味劑』,故其在預包裝食品包裝上的標簽可以選擇標示為:1.谷氨酸鈉;2.增味劑;3.增味劑(谷氨酸鈉)。可見,原告銷售產品外包裝配料表中標注的添加劑『味精』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今天9時20分,記者在和平區人民法院庭審現場看到,法官對本案判決書進行宣讀,一審判決維持被告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對海瑪特超市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吉學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