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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社會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是建立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機制的目標所在,是提高社會治理水平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創新社會治理,必須着眼於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高社會治理水平。爲此,在社會建設領域應改進治理方式,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加快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體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網絡,建立確保社會既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的體制機制。
活力與秩序,發展與穩定,是辯證統一的關係,不可偏廢。穩定是社會進步和激發社會活力的前提與基礎,是爲新的發展積蓄力量。社會本身是個矛盾體,安定團結的局面、社會的全面穩定要求社會在總體上保持有序狀態。社會治理應注重發現問題、解決衝突,不讓各種不穩定因素積累、蔓延、惡化。保持社會相對穩定有序,抑制與排除各種非穩定因素的有效途徑是謀求新的進步,激發新的社會活力。發展中保持穩定與穩定中保持發展的辯證統一思想,應當成爲創新社會治理、深化社會體制改革的一個基本原則。不斷激發社會活力,尋求新的更高層次上的社會穩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保證。
當然,就活力與秩序、發展與穩定而言,不同時期會有所側重。當社會進入到一個動盪期,強調更多的是秩序和穩定,需要爲發展營造良好環境;當社會發展長期處於一個平穩期,就需要更強調激發社會活力,創造新的發展空間。時期不同,任務不同,重點不同,在活力與秩序、發展與穩定的選擇上也有所不同。當前,我國發展正處在轉型關鍵期,形勢錯綜複雜,面臨維護社會穩定和激發社會活力的雙重任務,任重而道遠。
激發社會活力,實現創新社會治理的任務,必須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完善制度。在社會治理主體上,應注重多方參與,明確社會治理不同於政府管理,社會治理強調的是社會組織、社會協同的重要作用。政府應轉變職能,把市場的歸市場、社會的歸社會,形成政府、社會與市場三者相輔相成、分工明確的科學架構,形成廣大羣衆、社會組織都來參與的良好局面。在創新社會治理的途徑上,應從根本上保障人民羣衆的基本權益,建構以維護羣衆社會權利爲導向的社會治理體系。在衡量社會治理的標準上,應建立以經濟增長、社會秩序、社會活力等方面形成的全面考覈標準,真正做到科學全面發展。在創新社會治理的具體機制上,應注意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凝聚社會各階層力量,讓各個階層各個羣體在改革創新中受益,進一步激發他們的創造熱情。在社會治理規範上,制度化、法治化是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是保障社會活力競相迸發、持續迸發的重要前提。
(作者單位:中共中央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