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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3日,我國政府鄭重發布聲明,宣佈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這是適應國家安全形勢發展、着眼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領空安全、維護空中飛行秩序的正當合法之舉,是更好行使國家自衛權的必要舉措,也符合世界主要瀕海國家的通行做法。
防空識別區,一般是指沿海國家或地區基於海空防安全需要,在面向海洋方向上空單方劃定的特定空域,實質是基於國防需要而設立的預警區域。在該空域內,可要求他國(方)航空器報告國籍、方位、飛行計劃等詳細內容,以便及時進行識別、監控和處置。若不遵守規定,可能會被拒絕入境,甚至遭到攔截、迫降。這樣可在不明航空器進入領空前,對其性質提前作出判定,以贏得處置時間,有效保障國防安全。
維護國家主權的合法舉措
主權是國家的根本屬性。維護國家主權與安全,不受外來侵犯,是國家的固有權利。《聯合國憲章》第51條也確認,國家享有“自衛之自然權利”。在航空領域,《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1條規定,每一國家對其領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航空器在一國領空內飛行,完全置於該國主權支配之下。具體體現爲自保權、管轄權、管理權和支配權等主權權利。其中,自保權是首位的,即指任何國家都有保衛其領空安全,不受外來侵犯的固有權利。根據這一權利,任何外國航空器未經他國允許,不得進入該國領空。該國且有權對外國航空器進入其領空設定必要的條件和程序。隨着現代航空技術的發展,各種高空、高速、低空、隱身航空器廣泛運用。如當外國航空器抵近一國領空時纔開始實施航空管制,難以及時判明突發情況,採取有效應對措施。處置不及時或者應對不當,將對國家空防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我國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目的就是在外國航空器進入我國領空前,採取適當的防範性措施,這完全符合國際法有關國家主權和自保權的原則和精神。
與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明確規定了國家領空主權原則,並要求外國航空器飛入或者飛出我國領空時,必須提前向我國空管部門報告,取得相應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26條也規定,國家加強邊防、海防和空防建設,可以採取有效的防衛和管理措施,保衛領陸、內水、領海、領空的安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我國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預先對空中目標進行識別、監控,並在必要時採取防禦性緊急處置措施,有充分的法理依據。
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防空識別區制度是上世紀中葉,由美國與加拿大率先提出創設的,之後不少國家也紛紛設立了防空識別區。截至目前,已有澳大利亞、緬甸、韓國、古巴、芬蘭、希臘、印度、冰島、意大利、日本、利比亞、巴拿馬、菲律賓、德國、泰國、土耳其、越南等二十多個國家設立了防空識別區,對地理範圍、受限制航空器的種類及管制措施等作出了不盡相同的具體規定。例如美國和加拿大的防空識別區向大西洋和太平洋延伸達幾百海里。從具體實踐看,各國對劃設防空識別區都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承認。有些國家雖然沒有劃設防空識別區,但也建立了相應的空中預警機制。基於國際社會對防空識別區的認可,以及東海周邊國家普遍劃設防空識別區的現狀,借鑑國際通行做法,我國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是完全正當的、必要的、合理的。
不損害他國合法權益
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國際社會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也是我國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的重要遵循。我國東海防空識別區劃設範圍不涉及他國領空,並充分尊重周邊國家領空的主權。防空識別區不是領空範圍的擴大,也不是領空主權的任意延伸,一國在防空識別區享有的權利與領空主權有着本質區別。在防空識別區內,一般只要求航空器通報其國籍、方位、飛行計劃等信息,不影響航空器依照國際法所享有的飛越自由。我國劃設防空識別區也遵循這一原則要求。但目前有的國家以防空識別區爲由干擾他國航空器正常的飛越自由,實際上是對防空識別區的曲解和濫用。
東海上空是國際航線密集的重要區域。我國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不針對任何特定國家和目標,平等適用於各國航空器,有利於維護東海上空航空器的正常飛行秩序和保證飛行安全,有利於減少軍事誤判、避免空中摩擦。
中國堅持走和平發展道路,堅決維護國家正當權益,堅持通過對話談判和平解決國際爭端。隨着我國全面深化改革,綜合國力不斷提高,我們將爲維護地區安全穩定、促進世界和平發展作出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