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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防范打擊非法集資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座談會”。會上,最高法相關負責人就曾成傑案做了詳細介紹。最高法認定,曾成傑集資詐騙的行為,詐騙數額特別巨大,造成集資戶大量財產損失,嚴重影響當地社會穩定,罪行極其嚴重,一審、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量刑適當。此外,曾成傑案與吳英案也有很大不同。
-背景
2013年6月14日,曾成傑被核准死刑。7月12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曾成傑執行死刑。
關於死刑執行的公告問題,當時曾是媒體報道的焦點。據悉,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於執行當日將曾成傑的死刑執行布告貼於法院的公告欄內,因為案卷材料中沒有曾成傑的二女兒、兒子的聯系方式,故當日執行後法院將執行通知書郵寄送達曾成傑的女婿(大女兒丈夫),並通知其於一周之內領取曾成傑的骨灰。
□量刑釋疑
死刑判決量刑是否適當?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曾成傑案的死刑復核過程。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查明,曾成傑,曾用名曾維亮,1958年11月1日出生於湖南省新邵縣,案發前是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總裁。2011年5月20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曾成傑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曾成傑提出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12月26日駁回曾成傑的上訴,維持原審對曾成傑的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法核准死刑。
最高法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復核,訊問了曾成傑,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經最高法復核確認,自2003年11月15日至2008年9月30日,曾成傑等人以邵陽市建築安裝工程公司駐吉首開發部、三館公司的名義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集資總金額34.52億餘元,實際投入工程項目支出只有5.56億餘元,佔集資總數16.12%。
第一審判決、第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因此,最高法核准了曾成傑死刑。
造成集資戶多大經濟損失?
集資來的34.52億餘元,其中實際收到現金集資總額28.25億餘元,集資轉存總金額6.27億餘元;已退集資本金總金額16.81億餘元,其中現金退本總金額10.54億餘元,轉存退本總金額6.27億餘元;支付集資利息總金額9.41億餘元;集資涉及人數24238人,集資累計57759人次,仍有17.71億餘元的集資本金未歸還。集資總額減去還本付息的金額後,曾成傑集資詐騙金額為8.29億餘元,造成集資戶經濟損失共計6.2億元。
最高法認為,曾成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使用詐騙方法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在集資詐騙共同犯罪中,曾成傑起組織、指揮作用,系罪行最為嚴重的主犯。曾成傑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造成集資戶大量財產損失,既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又嚴重侵犯公民財產權,並且嚴重影響當地社會穩定,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案情與吳英案是否類似?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負責人就依法核准死刑的曾成傑集資詐騙案相關情況回答記者提問。此前媒體將此案與吳英案做過對比,認為同是集資詐騙案,判決結果不同(吳英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有失偏頗。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負責人表示,曾成傑罪行極其嚴重,吳英案未造成社會群體性事件,社會影響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負責人表示,無論從犯罪數額、涉及人數、社會危害來講,吳英案都無法與曾成傑案相比。在犯罪數額上,吳英案非法集資7.73億餘元,而曾成傑案高達34.52億餘元。
從社會危害上來說,吳英案沒有造成社會群體性事件,並檢舉他人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而曾成傑案造成三次群體性事件,還有一人自焚,社會危害巨大。
□案件揭秘
1 違規違法取得“三館項目”
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負責人介紹,2003年6月,湖南湘西自治州政府決定對“三館項目”實行整體開發,明確要求競標的開發商不准掛靠和委托報名,同時要求開發商需要有4000萬元自有資金。
為了獲取“三館項目”,曾成傑賄賂當時湘西州的州長杜崇煙弟弟杜崇旺(因受賄已被判刑)20萬元,並向杜崇旺許以利益回報,要求杜崇旺找杜崇煙(因受賄已被判刑)幫忙爭取到“三館項目”。
曾成傑掛靠的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和吉首市光彩房地產開發公司、湖南湘西榮昌集團三家公司同時中標,政府要求“三館項目”成立新的房產聯合開發公司共同開發。曾成傑隨後便以邵陽市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的名義與其他兩家公司簽訂三館開發建設項目合作協議書,通過分別向兩家公司支付200萬元和600萬元的方式,讓另兩家公司退出“三館項目”開發,曾成傑從而獲取了“三館項目”的整體開發權。
可以說,曾成傑完全是使用一種“空手道”的手段和方法,其沒有投入任何資金,公司的成立、運作和“三館項目”全部利用貸款和非法集資資金來進行。按照規定,開發“三館項目”需要有自有資金4000萬元,企業要投入注冊資本金和具備開發資質,就當時的情況來看,曾成傑這些條件都不具備,其不是一個遵紀守法辦企業的人。
2 停止還本付息引發惡性事件
曾成傑的非法集資最終無法維持下去,從2008年8月起,他的公司便無法向集資群眾還本付息,最終引發大規模惡性事件。在案證據表明,停止還本付息共引發三起群體性事件,分別發生在2008年9月5日、9月24日、9月25日,在三起事件中,數千甚至上萬集資群眾圍堵火車站和鐵路線、衝擊湘西自治州州政府機關、打砸州政府及沿街店鋪,引發上萬群眾圍觀聚集,導致吉首市秩序混亂。
此外,集資人吳安英向曾成傑的三館公司以及其他多家集資公司集資,但這些公司均停止還本付息。由於集資款無法歸還,當時已經下崗的吳安英自感生活壓力巨大,於是在湘西自治州政府附近自焚,導致了重度燒傷。
3 17.71億餘元集資款未歸還
根據司法機關的權威認定結果,曾成傑案中仍有17.71億餘元的集資本金未歸還。至於案發前未歸還的融資本金為12.5億元的說法,沒有在案證據佐證。
曾成傑的集資款投入到“三館項目”的資金僅有5.5億餘元,大部分集資款沒有用於“三館項目”開發,而是用來還本付息,支付集資戶獎勵,拆東牆補西牆。曾用集資款購買的資產轉移至其妻鄧友雲名下達1991萬餘元,個人隱匿佔有大額集資款1530萬元。另外,曾成傑的女兒曾正套取集資款730餘萬元據為己有,用於購買豪車等揮霍消費。
2008年9月,三館公司停止向集資戶還本付息。2008年10月,鄧友雲逃至海南,化名“林奕君”企圖辦理出國境申請,並試圖以“林奕君”辦理私人護照出逃,最後並未成功。警方到海南找到鄧友雲後,她還辯稱自己是林奕君,不是鄧友雲。
4 開出高額回報吸引公眾投資
據介紹,曾成傑主要是靠不計後果的高利率和高獎勵來誘騙社會公眾參與集資,從2003年11月到2008年8月,曾成傑先後使用了參與“三館項目”、三館物業認購等集資形式向社會集資,利率從年息20%(月息1.67%)逐步提高到月息10%,即年息120%。
同時,從2007年9月開始,曾成傑還按集資款存期不同給予集資戶獎勵,對存半年的獎勵250元/萬元,存一年的獎勵500元/萬元。2008年7月,獎勵又提高至存三個月獎勵300元/萬元,存半年獎勵600-800元/萬元,一年獎勵1200-1600元/萬元。
除了高利息和高獎勵外,虛假宣傳是他的一個重要集資手段。在曾成傑利用媒體宣傳中,他隱瞞了“三館項目”中的吉首商貿大世界一期房產銷售的真實情況和項目虧損的事實,在媒體上虛假宣傳三館公司開發的房產銷售好、開發項目多,項目區域由湘西吉首市拓展到省會長沙和株洲、邵陽等大中城市,用這種方式對集資戶進行欺騙。
另外,他還舉辦了一系列的慶典活動大肆彰顯所謂公司實力,並通過花錢為三館公司和其個人換取榮譽,擴大社會影響,騙取集資戶的信任。上述有關宣傳共計支出982.44萬元。京華時報記者孫思婭張劍